文:莫子涵|圖:編輯部
財政部今年核釋,經營學校營養午餐營業人,假使有銷售營養午餐之外貨物、勞務者,若該部分銷售額未超過使用統一發票的標準,也就是新台幣20萬元,該月營業稅可依照全部銷售額1%計算,如果是超過20萬元,營業稅則依照全部銷售額的5%計算。
財政部的核釋有限度的鬆綁營養午餐者可兼營,卻不能喧賓奪主,營養午餐業者主要業務仍以經營學校應養午餐為主。
賦稅署表示,2017年核釋營養午餐若有提供餐點給學生、教職員活動使用,且該部份銷售額未達20萬元,則同樣適用營業稅率1%;但如果是發生非「專營」,提供餐點給學生及教職員活動使用,即使未達20萬元,則仍適用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必須要課徵5%營業稅,主要是希望營養午餐業者專心該業務。
但是營養午餐的營業人產能閒置或商業考量,財政部修正前釋函,鬆綁營養午餐業者可以有限度的兼營。依據最新釋函財政部說明,營養午餐甲業者,倘若2019年經營午餐每月銷售額50萬元,且在3月兼營或經營其他餐點,則會有2種情形。
一、若甲兼營餐點業務每月銷售額是8萬元,就甲的全部銷售額58萬元,按營業稅率1%課徵。
二、如果甲兼營的餐點業務每月銷售額25萬元,也就是超過20萬元標準,則甲全部銷售額75萬元課徵5%營業稅。
財政部提醒,營養午餐營業人其他兼營生意,若銷售額已達銷售額,應就使用統一發票,籲請營業人注意自身營業情形,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