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圖:編輯部
針對蔡正元在中影董事長期間涉嫌背信獲新台幣635萬元不法利益一案,一審獲判無罪,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26日也認定不構成犯罪,判他無罪,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蔡正元當天未到庭聆判。
蔡正元被控在中影董事長期間,於民國95年6月間的董事會,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300萬股,做出決議,使認股人得以遠低於每股淨值的每股10元價格認股,且認股人只要在這次辦理資本公積轉增資再辦理減資之前認購,每股可退回減資款13元。
蔡正元自身認購15萬股,其所掌控的阿波羅投資公司認購196萬6780股,而獲每股3元的價差,合計不法利益逾635萬元。
士林地檢署依背信罪起訴蔡正元,一審士林地院認定本案相關董事會議,均是於公司自治下,經董事會決議作成,有其法律依據,無證據顯示為蔡正元以自己利益而主導作成,去年1月底判蔡正元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由台灣高等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