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收50萬政治獻金 高志鵬要證明清白

高志鵬即日起辭去立委、民進黨中常委職務。

文、圖:編輯部

志鵬被控藉關說國有非公用市場用地承租價購案,收取業者新台幣50萬元政治獻金,更二審被依圖利罪判刑4年6月,褫奪公權4年,最高法院昨天駁回上訴定讞。

高志鵬27日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蔡易餘等多位民進黨立委出席聲援。高志鵬表示,昨天他才知道最高法院駁回他的上訴,以貪污治罪條例判處4年6個月有期徒刑。這案子已經11年,「宛如一場鬧劇」,助理自己去跟人家要了200萬元酬勞,但只給他50萬元,出事還可以推給老闆,改作污點證人後就沒事,「助理索賄,反而老闆要坐牢」。

高志鵬說,如果是事前約定要給的酬勞,怎會因為他要選舉,助理才良心發現拿給他50萬元;從頭到尾他跟對方不認識、沒見面、沒談過,協調會時請官員依法辦理,只是想讓當事人有機會爭取,有時候甚至到場致意就走了。

高志鵬表示,他會採取一切可能爭取清白的各種途徑,「非常上訴、再審都會提」。

他說,11月24日民進黨打了敗仗,「打了敗仗就會有戰犯,就有人得當戰俘」,為了早日讓三重有新好立委,也不要影響民進黨,即日起辭去立法委員以及民進黨中常委職務,會專心地在爭取清白的戰場上,繼續迎戰。

律師李勝琛說,這案子曾在二審判決無罪,因為不同法官採取不同法律見解時,有了不同判決。從審理過程中沒有任何直接證據,可以證明高志鵬是知情的,就要認定高志鵬是共犯,是違反經驗法則;再說哪有助理拿200萬元,只給委員50萬元的道理,也違背一般論理法則。

李勝琛表示,這50萬元高志鵬從頭到尾並不知情,如果高志鵬真的有去干預,「會變成這樣的結果嗎?」,這樣的判決對高志鵬非常冤枉,因此要窮盡一切,不管非常上訴的聲請、再審的提起也好,都希望有朝一日能還高志鵬清白。

出席記者會的民進黨立委蔡易餘說,最高法院法官援引了在法律定位上不屬於刑法的構成要件,叫做「實質影響力」,這案件是一般選民陳情案,立委基於人民陳情去告訴國產署說,如果合法的話盼給人民一個方便,立委只是呼籲行政機關,而做行政上的建議,「怎麼會是立委的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