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貸遲延利息收取不一 金管會出手管

文:羅傳謙|圖:取至網路

管會檢查局發現,銀行對民眾購屋貸款或消費性貸款遲延利息、違約金的定義計算標準不一,金管會基於公平合理原則,維護消費者權益,擬具相關處理原則,7月1日起上路。

金管會檢查局107年度對本國銀行辦理金融檢查,發現金融機構辦理個人購屋貸款或消費性無擔保貸款時,若借款人發生遲延還本或付息,銀行對借款人收取的遲延利息和違約金的計收基礎標準不同,部分銀行採取「當期應攤還本息」、或以「當期應攤還本金」(小本金),或以「未還本金餘額」(大本金)等基礎計收。

金管會表示,計算延遲利息或違約金的「應還本金金額」收取標準不一,導致不同銀行收費、高低差距大,不利消費者,因此決定出手管控。金管會基於公平合理原則,在6月19日邀請35家本國銀行、銀行公會共同開會研商,各銀行對於購屋及消費性貸款有關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的收取方式,7月1日起,銀行應依4大原則辦理:

一、對於借款人發生遲延還款,且屬非連續違約狀態,(如出國、因公繁忙而忘記繳),因本金尚未視為全部到期,銀行向客戶收取的遲延利息及非固定金額方式計收的違約金,以「當期應攤還本息」(小本金)為基礎計收。

二、若借款人發生財務困難,已無法按月正常還款,銀行行使加速條款,本金視為全部到期,銀行得以「未償還本金餘額」(大本金)為基礎計收遲延期間的利息;違約金並得以大本金為基礎收取。

三、各銀行依實務作業成本,能不予計收或提供借款人更優惠之計收方式則從其約定。

四、針對適用之時間及資訊系統調整,各銀行依上述處理原則檢視現行計收方式,如相關資訊系統及契約內容有需調整者,應於今年9月底前完成。

其中針對加速條款行使前,以大本金計收違約金者,自7月1日起不得再以大本金計收,其餘計收方式則可於資訊系統及契約內容調整完畢後,依處理原則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