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持有股份超過10% 進行有價證券交易違規受罰

金管會今(12)日表示,近來偶有公開發行公司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10%的股東,在擔任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後,仍參與有價證券借貸交易,而違反證券交易法規範。

文:莫子涵|圖:編輯部

管會今(12)日表示,近來偶有上市櫃公司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10%的股東,簡稱內部人,因不諳證券交易法關於內部人股權管理的規範,在擔任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後,仍參與有價證券借貸交易,而違反證券交易法規範。

金管會強調,為維護證券市長交易秩序,並兼顧內部人股權的管理,於2006年8月23日金管政三字第0950003988號令以釋示,公開發行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10%的股東,其中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的股票,不得依「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5條在現行法規已變更為第10條,及「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16條現行法規已變更為第15條等規定,進行有價證券借貸交易。

金管會提醒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應注意相關規定,如有違規情事,依證券交易法第25條及第178條第1項的規定,處新台幣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的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