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條文修正 擴大保險業資金彈性管道

金管會今(26)日表示,因前已在今(108)年6月14日令釋外國發行人得在我國境內募集與發行的外幣計價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為與國際信用評等慣例接軌,強化保險業對外國債券部位的風險,並擴大保險業資金運用管道,以及提升資金運用的效率與彈性。

文:路平|圖:編輯部

管會今(26)日表示,因前已在今(108)年6月14日令釋外國發行人得在我國境內募集與發行的外幣計價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為與國際信用評等慣例接軌,強化保險業對外國債券部位的風險,並擴大保險業資金運用管道,以及提升資金運用的效率與彈性,已經完成「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的研議,將近期內依法辦理預告。

這次本辦法共計修正13條重點,修正條文第5條、第10條及第16條,開放保險業得投資外國發行人在我國專業板國際券發行的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為增加保險業資金運用彈性,配合金管會6月14日令釋,證交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的其他有價證券,包括外國發行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與發行僅銷售予專業投資人的外幣計價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Sukuk),以較常見的資產基礎租賃型,或資產基礎代理型為限,開放保險業得投資國際板發行的Sukuk。

而Sukuk發起人(資金需求者)設立特殊目的公司(SPV)發行,發起人對每一SPV僅發行一檔Sukuk,為利保險業投資限額控管,增訂投資總額得以發起人業主權益作為計算基礎,其他限額規定及發行機構組織型態,應以發起人規範對象的規定。

修正條文第2條、第6條、第7條、第10條、第12條及第17條,為持續強化保險業者對國外債券部位的風險控管,並與國際信用評等慣例接軌,所有固定收益商品信用評等等級的要求或相關限額計畫,修正以債券發行評等為主,無債券發行評等者,始以發行人或保證人的信用評等替代,至原已要求債券發行評等者,不得改依發行或保證人的信用評等取代。

修正條文第5條、第6條、第8條、第10條及第17條,為擴大保險業資金運用管道,分散投資組合風險及增加投資收益,達成資產負債管理目的,發放保險業得投資發行人為外國上市企業的私募公司債,又為強化風險控管,並增訂投資條件及限額規範。

修正條文第2條、第6條、第11條、第13條之1、第15條及第17條,為使本辦法「重大處分情事」相關規範,修正為「重大裁罰及處分」,並明定「重大裁罰及處分」範圍。

為使本辦法「重大處分」明確,並配合本會研擬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理違反金融法令重大裁罰措施之對外公布說明辦法」第2條修正草案,將本辦法「重大處分」修正為「重大裁罰及處分」,並增訂裁罰措施的對外公布說明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至第12款所列的重大裁罰及處分措施之一或第13款所稱單一違法行為處法定最低限額3倍以上之罰鍰」。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網站刊登法規草案的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預告期間內,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的「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這次修正,已與美國商會、產壽險公會、業者及相關單位多次溝通,主要修正內容是開放投資項目及國際接軌的投資風險管理措施,對提升台灣國際形象,及增加保險資金運用彈性,有相當助益,為利保險業能儘早適用,預告期間為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