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都市更新處19日表示,為配合「都市更新條例」第9次修正案,近日發布「台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率獎勵辦法」、「台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的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評估標準」及「台北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實施辦法」等三法,活絡台北都更申請案,促進台北市經濟發展及創建都市生命力。
「台北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母法授權,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第3項授權,修正訂定辦法,據中央規定對於都市環境的貢獻、新技術的應用及有助於都市更新事業的實施等實施因素訂定8項容積獎勵項目,而各項容獎額度加總約有43%可以申請,依中央第65條第4項規定申請容獎以20%為限,並且計算方式排除過去估價、財務及審議等不穩定因素,強化容獎勵給予明確性,解決實務執行疑義。
「台北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內建區段的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評估標準」指標簡化9取2,申請自劃單元應符合都更條例第23條所稱環境窳陋、妨壞公共交通、影響公共安全,以及居住影響惡劣等情形之2指標。優先區為9取1,結合TOD捷運場站優先發展的概念,只要位於以捷運車站出入口為中心半徑300公尺內者的優先區位,自劃單元僅需符合1款指標。全區危老免檢討指標,自劃單元範圍內所有建築物達到構造年限,經危險老舊建築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初步評估結果為為達最低等級者,不受指標檢討的限制。
「台北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實施辦法」,提高補助額度配合「台北市協助老舊建築物更新增設電梯作業規範」、「台北市協助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作業規範」,免循都更整維程序,提高每案補助金額上限為總經費50%,同時增訂本府公告整建住宅地區,提高補助金額上限制75%。基地內建築物可分別申請補助,增訂同一建築基地有數幢或數棟建築物,標明部分建築物名稱辦理整建或維護時,可分別申請補助。
更新處說明,想進一步了解都更三法可利用法規查詢系統(http://www.laws.taipei.gov.tw/lawsystem/wfNews_List.aspx),以可電洽諮詢櫃台((02-27815696轉3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