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架向中央衛生機關申請查驗 報單載明輸入許可證

基隆關今(17)日表示,擔架屬醫療器材,進口前應先備妥原廠型錄、使用手冊等相關資料,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醫療器材輸入許可證後,再向海關報運進口。(示意圖)

文:莫子涵|圖:編輯部

隆關今(17)日表示,擔架屬醫療器材,進口前應先備妥原廠型錄、使用手冊等相關資料,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醫療器材輸入許可證後,再向海關報運進口,籲請業者注意相關規定。

基隆關說明,擔架與類似貨物(例如籃式擔架BASKET STRETCHER)均歸列海關進口稅則第9402節,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雖未載明相關輸入簽審規定,輸入醫療器材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經獲准取得許可證後,始得輸入進口,並應於進口報單載明該輸入許可證號。

基隆關特別提醒,屬醫療器材之貨物進口時,倘未取得輸入許可證,即違反藥事法相關規定,恐將遭處刑事罰。如無法確定進口貨物是否為藥事法規範的醫療器材,可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網址:https://www.fda.gov.tw/,路徑:業務專區\醫療器材)查詢,或撥打醫療器材法規諮詢輔導窗口專線02-81706008,確認進口通關應注意事項,以免違反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