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投資不動產低於6成 不能認列增值利益

金管會昨(23)日表示,未來壽險公司投資新不動產,出租率若不到6成,且不符合最低收益率標準,僅能採「成本法」估算,即不能認列為增值利益。

文:林奕楨|圖:編輯部

管會昨(23)日表示,未來壽險公司投資新不動產,出租率若不到6成,且不符合最低收益率標準,僅能採「成本法」估算,即不能認列為增值利益。

金管會保險局昨天預告修正「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6條、第9條及第39條草案。

保險局表示,符合「出租即時利用」並「有收益」標準的保險公司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應採「收益法」估價;不符合的保險公司,則應採「成本法」估價。

依據目前規定,保險業投資不動產,必須在2年內即時利用,且出租率逾60%,同時有收益,且最低收益率須達2.095%。

也就是說,未來出租率不到60%,最低收益不達標的不動產,只能採「成本法」列帳,且每年還要認列折舊等,對保險公司來說,無法認列成增值利益,淨值就不能隨之增加。

保險局指出,針對收益法,必須依現行租約來計算現金流量,不能用當地租約或市場比較法,再者,不動產收益分析期間,不得超過物理耐用期限,此外,折現率須以最低收益收益為下限。

保險局說明,未來若有壽險公司決定將投資性不動產續後採公允價值列帳,則鑑價方式都要依此的新規定,已採取公允價值續列帳的公司,則只有新增投資才適用,至於過去已投資的不動產,則可自行決定。

保險局統計,今年不動產已採用公允價值估價的有5家壽險公司,包括國泰人壽、富邦人壽、南山人壽、三商美邦人壽及中國人壽,且這5家均不受此修法影響,不動產增值利益沒有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