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方因買方遲延付款所加利息 規定開統一發票

財政部今(8)日表示,營業人在台灣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的利息,屬銷售貨物或勞務範疇,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文:盧鈺苓|圖:編輯部

政部今(8)日表示,營業人在台灣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的利息,屬銷售貨物或勞務範疇,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若屬外銷貨物或勞務,而加延遲付款的利息,則可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解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營業人在台灣境內銷售或勞務,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的利息,因在銷售貨物或勞務的價額外加收的費用,屬第16條稅法規定的銷售額範圍,應於加收利息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舉例說明,甲公司銷售貨物與國內乙公司,因乙公司延遲給付貨款,甲公司依約向乙公司加收利息4.2萬(含稅),因屬甲公司銷售貨物的銷售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指出,若營業人是外銷貨物或勞務,因國外客戶延遲付款而加收的利息,可檢附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例如甲公司外銷貨物與國外丙公司,丙公司因故延遲付款,甲公司依約向國外丙公司收取利息5萬元,甲公司可憑外匯證明文件等相關交易資料,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5萬元。

財政部提醒,營業人應以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的全部代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因買方遲延付款而對其加收利息,仍屬銷售額範圍,營業人應依前述規定辦理,以免因短漏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而涉及違章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