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無償供他人營業 仍應申報租賃收入

財政部今(18)日表示,納稅義務人常誤認將房屋無償供他人使用,未收取租金應不用課稅,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課稅。 (示意圖)

文:李藝|圖:編輯部

政部今(18)日表示,納稅義務人常誤認將房屋無償供他人使用,未收取租金應不用課稅,依所得稅法規定,將財產借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個人或法人使用,經查明確是無償且非供營業,或是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課稅。

財政部說明,舉例,有納稅義務人甲君將所有房屋,提供給予父親設立公司稅籍登記營業使用,未列報租賃所得,經按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計算租賃所得25萬元,核定補繳稅款1萬多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將房屋無償提供父親的公司使用,並未收取租金,經復查給予駁回,並告確定在案。

財政部提醒,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作業,將自今年5月開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如有將房屋無償提供他人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參照一般租金行情,計算租賃收入合併申報。若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