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提供國外使用勞務 免開發票應申報營利所稅

財政部今(20)日表示,國內營業人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的勞務,免開立統一發票,但在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應將該筆營業收入申報繳納所得稅。(示意圖)

文:路平|圖:編輯部

政部今(20)日表示,國內營業人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的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所適用的營業稅率為零。又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但在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應將該筆營業收入申報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舉例說明,甲公司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兌換損益,卻未列報外銷收入,經查核發現該等兌換損益,甲公司提供服務予外國公司收取外匯收入,因匯率變動所產生的損益。

但依合約書內容記載,這項服務確實是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的勞務,經核對甲公司兌換損益明細分類帳,及外匯收入證明文件等,查得甲公司取得外匯收入,未申報零稅率銷售額,以致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短報營業收入,遭補稅及處以罰鍰。

財政部提醒,營利事業提供與外銷有關的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的勞務,依規定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仍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