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午餐業者兼營其他業務 營業額達20萬5%課稅

經營學校營養午餐業者,若有銷售營養午餐以外的貨物,勞務者,該部分銷售額未超過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就是未達20萬元,該月營業稅可依全部銷售額1%計算;若超過20萬元,營業稅依全部銷售額5%計算。(示意圖)

文:吳郁涵|圖:編輯部

政部日前表示,經營學校營養午餐業者,若有銷售營養午餐以外的貨物,勞務者,該部分銷售額未超過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就是未達20萬元,該月營業稅可依全部銷售額1%計算;若超過20萬元,營業稅依全部銷售額5%計算。

依據今年2月26日財政部的解釋令規定,得由機徵機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規定,查定全部銷售額;如該部分銷售額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應自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當期,連同經營學校營養午餐部分的全部銷售額,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說明,營養午餐的銷售價格受地方教育主管機關監督,業者無法將物價上漲而增加的成本真實反映於銷售價格,以致經營學校師生餐點的業者,與一般自由競爭的其他業者有差異,是考量營養午餐的特殊性,財政部2001年4月29日台財稅字第10000122850號令及2003年8月26日財稅字第10200609990號令規定,「專營」營養午餐者為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稽徵機關按營業稅種稅查定辦法規定,查定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的限制。

而營養午餐基於產閒置及商業上考量,偶有提供餐點供學校學生及教職員以外人員或學校活動範疇外使用的情形。因此,為兼顧實務及配合政府推動營養午餐政策,依據財政部去年號令規定,經營營養午餐的營業人若有兼營其他業務,得由稽徵機關依該營業人兼營其他業務部分的銷售額,是否達到20萬元為標準,據以核定該營業人應適用稅率及課稅方式。

財政部提醒,營業午餐營業人兼營其他業務部分的銷售額,倘若已達到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營業人應連同經營學校營養午餐部分的全部銷售額,併同開立統一發票並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