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福會福利金 營業收入提撥視當年度收入

但自每月營業收入及下腳變價時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應為職福會當年度之收入。(示意圖)

文:韓綺|圖:編輯部

政部表示,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以下簡稱職福會),按創立或增資之資本提撥之福利金,及自職工薪津內扣撥之職工福利金,不視為該職福會當年度之收入;但自每月營業收入及下腳變價時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應為職福會當年度之收入。

財政部說明,營利事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福會,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應依同法第71條規定辦理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適用標準)徵免所得稅。

職福會按創立或增資之資本提撥的福利金,及自職工薪津內扣撥的福利金,也就是自提儲金,福利基金之增加,不視為職福會當年度之收入,但自每月營業收入與下腳變價時提撥的福利金,屬於免稅適用標準規定的其他各項收入,非屬福利基金之增加,應列報為職福會當年度之收入,並依免稅適用標準之規定計算當年度支出比率。

財政部舉例說明,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的甲職福會107年度提撥福利金300萬元,包含按資本提撥之福利金100萬元、自職工薪津內扣撥的福利金60萬元、自每月營業收入及下腳變價時提撥的福利金135萬元,另有利息收入5萬元,其中按資本提撥的福利金100萬元,以及自職工薪津內扣撥的福利金60萬元,福利基金的增加,不視為當年度之收入,甲職福會當年度收入為140萬元(135萬元+5萬元),又當年度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90萬元 支出比率為64%(90萬元/140萬元),則甲職福會107年度符合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的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之規定。

財政部呼籲,職福會若有按資本提撥的福利金、薪津內扣撥的福利金,以及自每月營業收入及下腳變價時提撥的職工福利金,應注意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正確計算職福會收入及支出比例,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