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准了 大同市場派限於11/30前召開股臨會

經濟部昨(12)日公布,認定市場派申請召集股東臨時會,且根據6點同意召開股臨會,主因是主張大同董事長林郭文艷已無法期待將依法召開股東會,符合公司法173條第4項之要件,並限市場派於今年11月30日前完成召開。

文:吳郁涵|圖:編輯部

同公司經營權之爭第二回結果出爐,經濟部昨(12)日公布,認定市場派申請召集股東臨時會,且根據6點同意召開股臨會,主因是主張大同董事長林郭文艷已無法期待將依法召開股東會,符合公司法173條第4項之要件,並限市場派於今年11月30日前完成召開,並向經濟部申請公司變更登記。

大同公司股東欣同公司及新大同公司於109年7月8日依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提議全面改選董事及獨立董事,向本部申請召集大同公司股東臨時會,經本部綜合審酌申請人、大同公司及金管會意見後,認符合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所定董事因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能召集股東會之要件,爰於今日核准。

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規定之立法意旨在股東會以董事會召集為原則,但如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允宜予股東有請求或自行召集之權。倘實質上已無法期待公司董事會未來可依法召集股東會者,應認符合該條規定之要件。

經濟部准許理由有6點,第1點仍是依據金管會意見,認為大同董座林郭文艷執行業務重大違反法令,足認對擔任董事會召集權人及股東會主席養濫權違法的行為,並擅自剝奪53.32%股份的表決權與選舉權違法,且投保公司提起解任訴訟,也足以認其難以繼續擔任董事職務。

第2,股東召集全人不得在股東會上恣意剝奪股東權益;第3,大同負責人刻意忽視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及全體股東權益,已無法期待對該公司董事會未來將依法召開股東會;第4,市場派申請人依公司法174條第4項規定申請,因公司負責人召開股東會有重大違法等事宜,無法期待該公司董事會未來會依法召集股東會,應符合公司法173條第4項的要件。

第5,大同公司主張申請人取得股份無效,但經濟部重申法規解釋及適用為主管機關及法院職權,並非公司自行解釋及適用,大同公司主張不足採用;第6,另一方申請人羅得、三雅、競殿(王光祥派)以相同召集是由申請,因此先後申請次序,核准欣同、欣大同(林信宏派)召開。

林信宏派於7月9日送入申請案,王光祥派則在7月16日送入申請,兩者均基於公司法173條第4款「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大同則回覆對外聲明,大同對於經濟部股東會公布准許大同股東欣同公司及欣大同自行召集大同公司股東臨時會,深表遺憾,將於收到經濟部正式公文後,必依法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