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未確實執行霸凌事件 最高可罰15萬元

事業單位公告職場暴力聲明書,並提供員工申訴管道。

文:駱心|圖:編輯部

據媒體日前報導,某證券公司營業員,疑似未達成業績壓力,跟主管起口角爭執後,被發現墜河身亡的憾事,臺北市勞動檢查處於8月31日派員前往該證券公司實施勞動檢查,發現該事業單位雖有職場不法侵害預防計畫書,但無相關執行紀錄,違反上開規定,最高可罰新臺幣15萬元罰鍰。

此外,本案是否有涉過失致人於死等其他民刑事責任,當事人可依刑法第276條過失致人於死等規定,再由法院具體個案判斷。所以雇主對於如何營造友善職場環境要特別用心,免得重傷自己的企業形象!

臺北市勞動局提醒,霸凌行為人也應注意,對別人言詞、行為等為職場霸凌時,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以杜絕職場霸凌並維護多數勞工權益。所以要小心,免得丟掉自己的飯碗。

勞動局今(8)日表示,自2014年起新增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雇主有預防職場不法侵害預防之義務。另外,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3第1項規定,雇主應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

勞動局長陳信瑜強調,雇主為預防職場不法侵害,首先要宣示要建立一個「職場零霸凌」的友善環境。另外針對企業危害可能發生的地點等要加以危害辨識及評估危害、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建構行為規範、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建立事件之處理程序、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等暴力預防措施,以確保工作者之工作安全及身心健康。

尤其要建立「職場正義」,不合理的業績目標涉及過重的工作、不實際的工作目標等職場不法侵害行為,雇主也應特別注意。

勞動局指出,當職場不法侵害發生時,當事者要採證,向企業申訴。事業單位應確保組織內具有公平、公正及保護隱私之通報機制,於接獲通報後,立即進行調查,對受害者給予適當之保護與安置措施,且提供後續追蹤及輔導,若企業沒有妥適處理,得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