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營所稅漏報產物險理賠74萬 遭罰5萬多元

公司106年度虧損3000多萬元,營利所得稅額為零,經國稅局查到漏報產物險理賠74萬餘元,按17%稅率計算所漏報稅額,按漏報稅額處0.4倍罰鍰,被罰5萬多元。

文:吳郁涵|圖:Pixabay

政部北區國稅局日前表示,轄區內一家公司106年度虧損3000多萬元,營利所得稅額為零,經國稅局查到漏報產物險理賠74萬餘元,按17%稅率計算所漏報稅額,按漏報稅額處0.4倍罰鍰,被罰5萬多元。

北區國稅局說明,許多營利事業誤認為短漏報所得額沒有造成稅捐的逃漏,就不會受到處罰,其實,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仍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依相關規定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北區國稅局指出,被罰的這家公司有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列報全年所得額虧損3000餘萬元,經查獲其漏報來自保險公司的產物保險理賠收入74萬餘元,雖加計該短漏所得額後仍為虧損,惟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就該漏報所得額74萬餘元,依當年度適用之稅率17%計算之金額12萬餘元,處2倍以下之罰鍰。

北區國稅局強調,因公司出具承諾書承認違章事實,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處0.4倍罰鍰5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