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吳郁涵|圖:編輯部
財政部今(25)日表示,目前有積欠稅款,並且被限制出境欠稅戶,若想出境商務出差,除了繳清稅款外,若支付款項困難,可提供相當財產作為擔保,才能解除出境限制。
北區國稅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辦理限制出境標準,並經審酌符合財政部頒訂「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者,得限制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但該限制出境措施,目的在確保國家稅捐,欠稅營利事業需繳清欠稅或提供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之相當財產作為擔保,方得解除負責人出境限制,其提供作為擔保之財產,不限於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自有,第三人名下之財產也可以作為擔保。符合上開規定而可提供作為稅款擔保之擔保品包括:
一、黃金,按9折計算,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上市或上櫃之有價證券,按8折計算。
二、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按面額計值。
三、銀行存款單摺,按存款本金額計值。
四、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之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
五、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因欠繳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3,000萬元,負責人A君遭限制出境,而甲公司廠房、設備及銀行存款則陸續遭行政執行分署扣押、拍賣。
A君主張公司所欠稅捐已經執行拍賣清償1,500餘萬元,現為拓展海外業務急需出國,願意提供第三人等額的銀行定期存款存單擔保甲公司尚餘的欠稅,經該局同意並於辦妥相關擔保設定手續後,解除A君出境限制。
北區國稅局提醒,提供相當財產擔保欠稅,才得以解除限制出境,因欠稅已獲擔保,行政執行程序不因此而停止,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仍應儘速繳清欠繳稅款,否則行政執行機關將依法就擔保品進行執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