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韓綺|圖:勞工保險局臉書
為了鼓勵失業勞工積極尋職並提早就業,勞動部今(29)日表示,就業保險法的給付項目有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勞工若沒有領完失業給付受僱工作,且有3個月以上就保年資,就可請領。
勞動部說明,依就業保險法規定,勞工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在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找到工作,並依規定參加就業保險滿3個月以上,而年資不以同一事業單位為限,可向勞保局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而給付標準,則是依照尚未請領失業給付金額50%,一次發給。
勞動部舉例,假設阿明失業後,每月請領新臺幣2萬元的失業給付,領到第4個月時找到新工作,而一般勞工失業給付最長可領6個月,等於阿明還有2個月沒領完。因此,當阿明再受僱工作並累計參加就業保險滿3個月以上時,就可以再請領相當於1個月失業給付,也就是2萬元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勞動部強調,依據統計,近5年領失業給付的勞工中,約有4成領取提早就業獎助津貼,提醒勞工留意自身權益,記得於符合請領資格之日起2年內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