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育嬰留職停薪權益 雇主不得拒絕員工復職

勞動部今(20)日表示,為鼓勵雇主建立友善家庭職場環境,促進受僱者之工作與生活平衡,《性別工作平等法》訂有育嬰留職停薪相關規定。

文:駱心|圖:勞工保險局FB

動部今(20)日表示,為鼓勵雇主建立友善家庭職場環境,促進受僱者之工作與生活平衡,《性別工作平等法》訂有育嬰留職停薪相關規定。受僱者如有親自照顧子女之需求,依法皆可提出育嬰留職停薪之申請,又育嬰留職停薪期滿時,除有該法第17條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復職。該法第21條並規定,受僱者為育嬰留職停薪或復職之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勞動部指出,為落實育嬰留職停薪制度及保障受僱者期滿復職之權益,主動針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受僱者提供後續關懷協助,透過手機簡訊關懷服務、編印宣導摺頁加強權益通知,並提供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資源、法律諮詢及訴訟扶助等訊息,另外,也透過網站、臉書及辦理研習會等多元管道,加強宣導育嬰留職停薪及期滿復職等相關規定,以保障受僱者權益。

勞動部說明,近年已逐步檢討育嬰留職停薪相關規定,放寬受僱者如為撫育雙(多)胞胎子女或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父母雙方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共同陪伴子女成長,以營造友善職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