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日報【陳聖璋/台南報導】
男子黃誌翰誘騙、脅迫A女,以手指及假陽具性侵得逞,又以徒手及手槍型打火機毆打、恫嚇A女,剝奪其行動自由。黃嫌與陳女口角衝突,以手銬剝奪其行動自由,再用手掐、以車內安全帶勒陳女脖子致傷,雲林地方法院一審判處4年,黃嫌認量刑太重提起上訴,高等法院台南高分院2日判決,上訴駁回。
判決書指出,111年1月29日下午1時許,被告黃誌翰以即將前往觀察勒戒為由,要求被害人A女前往被告住處陪伴,並向對方誆稱小孩在家,不會對A女怎樣云云,誘騙A女至他住處,等A女前往其住處,發現黃男之子並不在家,遂表示她欲返家不願留在該處。
黃男心生不滿,與A女發生口角,要求A女不得離開,並要求A女進入房間遭拒,黃男即以「如果離開要叫你爸爸來載你,要叫別人過來處理你爸爸」等語脅迫A女,致A女心生畏懼而不得不進入房內,黃男強行將A女褲子脫去後,以手指及假陽具插入A女之陰道等方式,對A女為強制性交行為1次。
111年2月24日下午6時許,黃嫌前往A女當時擔任看護之工作地點,要求A女與他一同前往其住處遭拒,黃嫌竟動手毆打A女腹部、掐住脖子、拉扯頭髮,以拳頭毆打臉部,並自口袋中拿出手槍造型之打火機,抵在A女頭部,恫稱「不是你死就是我死」、「妳如果報警或將這件事告訴爸爸,我就會把妳爸爸處理掉,妳信不信」、「妳今天如果不跟我回去,我就把妳開掉」等語。
除造成A女懼怕紅及疼痛、左手腕瘀青等傷害(傷害部分撤回告訴),A女只好隨黃嫌回其住處,黃嫌並剝奪A女行動自由,直至A女父母及員警到場,黃嫌要求被害人向門外之母親誆騙僅係前往該處收拾衣物,黃嫌並不在家等語,黃嫌才讓A女於同日晚間8時35分許離開。
111年5月4日晚間10時許,黃嫌與新任陳姓女友在黃嫌住處發生口角,陳女欲撥打電話請家人至該處接送回家時,黃嫌竟搶走陳女手機,用手銬將陳女銬在其住處客廳內之桌子,再開車將陳女載至一處無人空地,用手摀住陳女之臉及鼻子,再用手掐、以車內安全帶勒住陳女脖子,使陳女受有左臉紅腫、頭部3處擦傷、右手瘀青、手腕瘀青等傷害,使陳女無法依其意願返家,黃嫌於5日上午才載陳女回家。
一審法官以黃嫌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3年3月;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7月;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黃嫌認法官量刑過重而上訴,並要求台南高分院減輕其刑,並宣告緩刑等語,二審法官審理後,認原判決就各罪之量刑及定應執行刑均尚屬妥適,並無違法不當之處,雖有告訴人之囿恕等情狀後,仍無從認為被告的犯行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自無適用刑法第59條對被告減輕其刑之餘地及緩刑條件,被告指摘原審未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及量刑過重,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