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宏誠/民主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監察院立案調查去年九合一大選時確診者不能投票的決策,日前調查結果出爐,認為確有侵害憲法第十七條保障人民選舉權的高度疑義。監察院指出中選會和衛福部的相關作為涉及違憲,本屆監察院不願肩負起以往常聲請釋憲的重大功能就算了,現今竟也常迴避提出「糾正」,使得監察權的行使猶如虛晃一招而已。
本屆監察院對行政機關提出的糾正案有個特色,那就是案情還涉及刑責,並經法院判決確定後,涉案的行為已一次性地完結,涉案機關對於相關作法與程序,也早已為防杜再犯而有所改進,此時監察院才會提出糾正以「促其改善」。而投票權實質受剝奪的情形,因選舉投票是政府和人民定期反覆施行的行為,監察院卻僅促請中選會和衛福部「檢討」,而不提出糾正以促其改善。
監察院怠忽憲法職責
本屆監察院怠忽憲法職責,顯然是受到執政黨的政治壓力,而只願技術性地扮演護航執政者的角色。這個現象的源頭,是因為蔡總統在提名監察委員時,刻意採取了「勝者全拿」的姿態,只提名綠色及親綠的人選,而在野黨立委在行使同意權時,竟傻到杯葛審查會的進行,導致人選的資格條件未經審查,就全部通過了同意任命。
去年底本案情引發爭議時,中選會主委李進勇曾引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90號解釋指出,因防治傳染病而實施的強制隔離措施,雖係對人身自由的限制,但大法官認為《傳染病防治法》的相關規定,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憲法第23條所定有其必要性的的比例原則。
但事實上,609號解釋是根據92年3月1日施行之《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強制隔離是SARS防疫的必要措施之一,所以才認定《傳染病防治法》並未違憲。
何況,行使投票權是憲法明定的基本權利,依據憲法第23條之規定,若無基於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且若未經由法律明定其理由和要件,就不能因行政權力的措施,致使這項憲法的基本權利事實上不能行使。
然而,去年的新冠肺炎列為「第五類」傳染病,與SARS列為「第一類」傳染病不同,且現行的《傳染病防治法》和《防疫特別條例條例》對於「第五類」傳染病,均未明定得採強制隔離措施。因此,李進勇的說法不僅是不當比附,當時的防疫措施也充斥著違憲的疑義。
監察院淪為看家護院
再說,大法官解釋僅認定強制隔離合憲,並不表示實質剝奪投票權也合憲,且其他國家在疫情中如何保障確診者投票權的行使,也已有了具示範意義的作法。也因此,監察院才只好「勉為其難」地只促請相關主管機關「檢討」。
本屆監察院淪落為執政者的「看家護院」,打擊異己的調查時有所見。但這並不是監察院的存在沒意義,而是民進黨本來就想要廢除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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