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允曦/綜合報導
一名孕婦6月4日走在台北羅斯福路六段斑馬線上,一輛黑色轎車左轉疾駛,朝孕婦衝過來,所幸孕婦為母則強閃開,差點一屍二命,當下舉報警方以未持有影片不受理,事後再透過里長、議員拿到影片後,則因超過檢發期限無法舉報,對此,長期關注人道永續議題的蔡慧玲律師則提出專業見解。
蔡律師認為警方有交通取締的義務,不應該推諉的責任,獲悉後應主動調閱調監視器。按照「台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二條「公務機關因執行職務之需要,得向設置機關申請調閱錄影監視系統影音 資料,必要時並得複製、利用。前項申請應以書面載明法令依據、調閱目的、範圍及用途。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有調閱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之必要時,得向公務機關申請。」目的就是在維護人民權益,當事人有調閱權,所以警察更可介入調閱,不能夠期待民眾隨時錄影,警方有公務執行的權力,應主動如果事情很嚴重涉及刑責,更可立案調查。
文山第二分局表示,有關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監視器拍下,左轉轎車未禮讓行人乙案,該孕婦到文山二分局景美所申請閱覽監視器影像,依「台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相關使用規定,交通舉發取締未符合設置目的,不得作為舉發之惟一依據。然而蔡慧玲律師說,按照「台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一條「臺北市為健全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錄影監視系統之設置管理,維護治安,保障人民權益,特制定本自治條例」。也就是說該條例是為了維護治安,是為了保障人民權益,更何況是孕婦差點被撞。
除此之外,警方明知悉有違規,違反道交法第44條2項。蔡慧玲律師認為警方應要更主動積極,不能把舉證責任推給當事人,連監視器錄影民眾有利害關係都可以調閱,應該主動查察開罰。
蔡慧玲律師表示,該孕婦雖因警方怠惰失去時效,但道交條例第44條第2項已經明確保障行人交通往來安全的法律上利益,因此當行人檢舉駕駛人不成立時,因已經明確侵害行人的權益,應可視為行政處分,提起訴願,可根據訴願法第1條及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要求主管機關應作成處罰駕駛人的罰鍰處分。
蔡慧玲律師補充說,根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2條,警察應派員查證,查證屬實即應予舉發,且此違規證據就使以監視器系統(科學儀器)取得,警察機關應得逕行舉發。儘管有景美派出所所長所稱設置目的不符的情形,警察機關在事證明確下,有無通知被檢舉人到場說明?如果沒有,便是怠乎職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