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駿峰/獨家調查站
台中市吳姓男子於今年7月,在樂業路人行道上焚燒衣物與紙錢,被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函送。吳男稱焚燒物品是為協助親友「祭改」,法官認為非正當理由,裁處罰鍰2000元。
吳男於台中市東區樂業路與進德路口人行道上,焚燒舊衣物與金紙,警方獲報後,認為吳男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吳男雖稱,當時是在協助親友「祭改」,燒舊衣物是為消災解厄,燒紙錢是為改變運勢。法官認為,「祭改」並非正當理由,該處人行道雜草叢生,著火之金紙隨風飄散,極易引燃公共設施或他人財產,故客觀上具有安全之虞,裁處罰鍰2000元,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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