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圖:編輯部
內政部6日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意圖散布傳播明知為不實之事,使公眾產生畏懼或恐慌,將罰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修正草案刪除現行社維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內政部認為此要件過於抽象不明確,造成認事用法困難。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官員指出,違反第63條規定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鍰,過去多以罰鍰居多,拘束力不足。
這次修法參考行政院假訊息定義及法院裁判見解通說,增訂社維法第63條之1,針對經舉報意圖影響公共秩序,散布傳播明知為不實之事,足以使公眾產生畏懼或恐慌者,始予以處罰。違者將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官員指出,假訊息定義主要有3要素,包括惡意、虛假、具危害性。內政部強調,假訊息的氾濫對社會互信、政府公權力的執行,甚至對民主機制造成傷害與衝擊,已成為歐美等民主國家嚴陣以待的問題。因此,將持續與NCC、法務部或是國安單位協調及整合各方意見,並參考國際各民主國家的經驗,確保衡平言論自由及安全,給與社會大眾乾淨的媒體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