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車規定實施一周年成果說明

文:劉孟儒|圖:編輯部

109年3月1日修正施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6條自行車有條件開放附載幼童規定實施已屆滿一周年,目前已有4型自行車及6型兒童座椅共24款組合型式依規定經檢測合格,交通部將持續宣導自行車附載幼童相關規定,並鼓勵家長使用合法的自行車及座椅附載幼童,共同守護我們下一代的生命安全。

交通部說明,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6條規定授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2條已明文,年滿18歲之駕駛人才可使用合格之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搭配合格之兒童座椅附載1名幼童,前座椅可附載1歲以上4歲以下且重量15公斤以下兒童;後座椅可附載1歲以上6歲以下且重量在22公斤以下的兒童,違反規定者,可處新臺幣300元至600元。另外,可附載幼童之自行車不同於一般自行車,必須與兒童座椅通過TBIS007 7項嚴格整合測試,提供兒童更安全的保護,交通部已指定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負責產品合格標章發放事宜,由業者張貼在自行車及兒童座椅明顯處,以利消費者清楚辨識,而兒童座椅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5978自行車兒童座椅安全要求規定。

交通部表示,目前已有電動輔助自行車2型、腳踏自行車2型等4型自行車,以及前座椅3型、後座椅3型等6型兒童座椅,共24款組合型式自行車依規定經檢測合格,可合法附載幼童,相關合格自行車及兒童座椅資訊均已公布於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網站(www.vscc.org.tw)。交通部樂見更多自行車業者及兒童座椅提出檢測申請,並將持續宣導自行車附載幼童相關規定,同時鼓勵各位家長使用合法的自行車及座椅附載幼童,共同守護我們下一代的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