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劉孟儒|圖:編輯部
配合110年3月1日修正施行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5條,明定通知單應載明受通知人收受通知單時應到案日期不足30日或已逾應到案日期者,得於送達生效日後30日內到案規定,交通部會商內政部於110年3月3日核定新修正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並函送各舉發機關後續即依新修正通知單格式、內容印製使用,各機關現庫存之舉發通知單得於原單注意事項第4點末加註戳章繼續使用至用盡為止,新修正舉發通知單格式更加保障民眾權益。
交通部說明,以往各舉發機關寄送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如以公示送達等方式辦理時,其完成送達法定程序時,往往已逾原舉發通知單所載應到案日期,受通知人自無可能於應到案期限前到案或自動繳納罰鍰,而導致衍生逾期繳納問題,故110年3月1日新修正施行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5條規定,明定通知單應載明受通知人收受通知單時應到案日期不足30日或已逾應到案日期者,得於送達生效日後30日內到案,有助維護民眾權益。
交通部表示,配合新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5條規定,交通部已完成會商內政部(警政署)並於110年3月3日核定新修正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格式如附件),並函送各舉發機關後續即依新修正舉發通知單格式、內容印製使用,而各機關現庫存之舉發通知單,得於原舉發通知單內注意事項第4點末加註戳章「受通知人收受通知單時應到案日期不足30日或已逾應到案日期者,得於送達生效日後30日內到案」繼續使用,至用盡為止,目前各舉發機關已陸續準備印製新格式事宜。
交通部提醒,受處罰人接獲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依規定於30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依所記載應到案日期向指定之處所接受裁處或以郵繳即時銷案、超商、電話語音轉帳、網路、行動支付等多元方式等繳納罰鍰結案;而不服舉發事實者,亦應於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