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商品非貨幣 金管會呼籲審慎投資

文:劉孟儒|圖:編輯部

期虛擬資產價格波動劇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再次提醒民眾注意虛擬資產的風險,並提出下列呼籲:

一、比特幣等虛擬通貨投機性高,且很少運用於支付用途,國際間﹝如二十國集團(G20)及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等﹞已將其正名為「加密資產」或「虛擬資產」,各國政府(如新加坡、英國)也多次提醒民眾注意虛擬資產相關風險。我國中央銀行與金管會前已於102年共同發布新聞稿,將虛擬通貨定位為具有高度投機性的數位「虛擬商品」,不是貨幣,與國際的看法一致。

二、除「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STO)為證券交易法所稱的有價證券,應遵循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外,其他種類的虛擬通貨或由其衍生之相關商品(如期權、保證金交易等),都不是金管會核准發行的金融商品,虛擬通貨交易平台也不是經金管會核准設立的機構,不適用既有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或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的處理機制。

三、鑒於虛擬資產市場易受人為操作或炒作,交易資訊不透明且價格波動大,投資風險高,民眾無論透過境內外虛擬通貨交易平台進行交易或私下進行交易,務必提高警覺,謹慎判斷相關訊息的真偽,並審慎評估投資風險,避免遭受詐騙或血本無歸致生權益受損。

四、民眾若有發現涉及詐騙等犯罪情形,可檢具相關事證向內政部警政署165全民防騙網或法務部調查局陳情檢舉信箱提出檢舉。

五、虛擬通貨平台業者洗錢防制部分:
(一)截至111年2月28日為止,計有18家業者提出洗錢防制法令遵循的聲明,金管會已檢視業者提出的文件與資料,並公告完成聲明程序的業者名單。該項業者名單如有更新或異動的情形,可至金管會銀行局「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區」的「非金融業AML/CFT」項目查詢。

(二)金管會再次呼籲設置比特幣自動販賣機(以下稱BTM)的業者應主動提出洗錢防制法令遵循的聲明。對於未提出前項聲明而持續以BTM機台提供虛擬通貨買賣服務的業者,金管會將依洗錢防制法第6條第4項規定,要求個別業者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三)另因應俄羅斯近期對烏克蘭採取軍事行動,各國政府及國際組織已陸續針對俄羅斯發布多項制裁措施,金管會亦請平台業者持續關注及更新相關制裁資訊,注意相關交易的風險,並採取適當控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