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新竹市長高虹安涉貪遭判處7年4個月,輿論持續發酵中,國民黨立委王鴻薇今日(7/28)揭露,光高虹安案就有4位司法人員升官晉爵。王鴻薇舉例道,廖姓法官,身為高虹安案的審判長,該案判決之後,已經從台北地院升至台中高等法院。王鴻薇因此意有所指地稱:「司法權一旦去為執政者追殺政敵、在野黨,公信力只會蕩然無存;為黨辦事官運亨通,不順黨意拔權貶官」云云。
追殺?加官晉爵??真的是這樣嗎?
先來看看高虹安的犯罪行為,她被起訴浮報立法院公費助理之酬金及加班費,被法院認為罪證明確,因此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予以定罪。
而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這一條的法定刑,本來就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直白地說,那些認為高虹安「被判太重、執政者追殺」的說法,在白紙黑字的條文面前,便站不住腳。筆者甚至認為,法官下手已經算輕了。
這幾天有不少論點認為,高虹安才貪污區區46萬元就判7年4個月,是量刑上的失衡。這種見解筆者認為似是而非,簡單的說,如果真的因為「只」貪污46萬元法院便輕判,無異於對這些貪官汙吏宣告,大家日後可以按照貪污的金額多寡來定罪。影響所及,可能會直接癱瘓國家,變成全體公務員有樣學樣,少拿一點就沒事(頂多輕罪),大小官吏恐怕會一起加入貪墨的行列。
進一步論,貪污治罪條例中確實有按照金額多寡而定刑的條文,規定在第12條:「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條文中是以5萬元作為界分的標準,高虹安在立法委員任期內如果真覺得46萬不是太大的貪污金額,她大可推動修法,她大概是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的被告當中,少數在任期內有權限修法的人耶,她貪墨當時可是立法委員耶~
反倒是貪污治罪條例裡有繳回不法金額並自首認罪的話,有機會減刑甚至免刑(第8、9條),但看起來這些條文高虹安應該都沒使用,到現在她都還死不認錯,試問:法官要拿甚麼理由去輕判?不顧法條「七年以上」的規定,閉著眼睛亂寫嗎?還是去廟裡擲茭問神?
條文規定如上,試問:這樣叫追殺?王鴻薇身邊的助理們應該不乏法律專才的人,貪污治罪條例總共也才20條,應該要好好翻一翻條文才對。
至於王鴻薇嘴裡的廖姓法官,他恰好是筆者的大學同窗,從大學時代就是一位異常認真且剛正不阿的法律人,而且他本來就是台中人,在台北地院當法官十多年了,調去高院歷練也很正常,怎麼可以把返鄉服務硬生生講成升官發財,是在哈囉?有媒體話語權的政治人物,實在不應該這樣動輒糟蹋這群認真判案但謹守「法官不語」原則的法官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