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行政院副院長鄭文燦在桃園市長任內涉貪遭檢方聲押,桃園地院先後以500萬、1200萬元裁定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禁止與同案被告、潛在犯罪嫌疑人及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檢方均當庭表示不服,兩次提抗告,目前臺灣高等法院裁定原裁定(指第二次以1200萬交保的地院裁定)撤銷,案件發回桃園地方法院。
基於「法官不語」原則,亦即,承審法官就個案對外不做說明,一律從判決或裁定的理由中去交代心證。因此對於沸騰的輿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亦迅速地發出新聞稿對外界做說明(新聞稿屬於司法行政事務,與個案無關,因此不違反前述法官不語原則)。
具體檢視桃園地院前後兩次對於羈押聲請,裁定交保的理由,分別為:
一、第一次裁定500萬元交保,新聞稿節錄如下:
「關於被告鄭○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本院訊問後裁定以新臺幣500萬元具保…(中略)理由如下:一、就聲請意旨被告涉犯洗錢防制法罪嫌部分…(中略)此部分認無犯罪嫌疑,羈押之聲請應予駁回。二、就聲請意旨被告涉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洩密罪嫌部分…(中略),此部分犯罪嫌疑重大…(中略),准以新臺幣500萬元具保…(略)。」
二、第二次裁定1200萬元交保,新聞稿節錄如下:
「被告鄭OO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更裁,本院訊問後裁定以新臺幣1200萬元具保(加保700萬元)…(中略)理由如下:一、就聲請意旨所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部分:1.就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中不違背職務收受賄絡罪嫌部分…(中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2.就洗錢罪嫌部分,被告否認犯行,又依前開所述被告收受賄絡犯罪嫌疑重大,而聲請意旨所指廖OO等人所交付之500萬元現金,法律評價上屬犯罪所得之嫌疑亦重大,然洗錢罪之構成要件著重於有無掩飾及隱匿手段,依目前事證,聲請人就此部分之釋明不足,此部分應予駁回。二、就羈押原因及必要性部分…(前略),本案案發迄今多年,且被告交接桃園市長職務迄今已1年半,難認有羈押之必要性,且本件所具備之羈押原因並非不得以其他強制處分替代。三、考量本案對向犯嫌交保之金額,及被告之政商地位,認為本案准予新臺幣1200萬元交保得以替代羈押,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禁止與同案被告、潛在犯罪嫌疑人及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
從這兩次的新聞稿的可以看出來,法官評估的重點有兩個:有沒有羈押的原因、有沒有羈押的必要。
具體的條文規定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首先要說明的是,羈押審理不是對犯罪行為予以最終評價(定罪)的審判。講白一點,羈押只是防範那些犯罪嫌疑重大的被告在法院審判程序當中添亂、作怪而已,例如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因此在判決做出來之前,有沒有必要先把人關押起來,避免他擾亂接下來的審判程序,這個才是羈押審理時的重點所在。
具體來說,羈押審查時,法官考量的第一個點是「有沒有羈押的原因」,也就是犯罪嫌疑是否重大,至於犯罪嫌疑不重大的,當然不用考慮是否羈押。舉例來說,捷運殺人案,在大庭廣眾之下犯殺人罪行,犯罪嫌疑一定重大;反之,某個臺灣人宣稱是他刺殺了甘迺迪,大家大概會一笑置之,不會認為他有甚麼犯罪嫌疑。
針對鄭文燦有沒有羈押的原因?在上述兩則新聞稿中,反覆出現犯罪嫌疑重大、非重大這類的語句,便是法官交代心證的過程。鄭文燦涉嫌犯洗錢罪案件,桃園地院第一次500萬元的交保裁定認為無犯罪嫌疑,第二次的交保裁定則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但檢察官釋明不足(舉證不夠的意思);針對鄭文燦犯收賄罪部分,前後兩次的交保裁定則都認為犯罪嫌疑重大。
當有事證認定被告的犯罪嫌疑重大之後,法官會接著針對「有沒有羈押的必要」進行審查,也就是針對那些犯罪嫌疑重大的被告,審酌他們是否會在法院日後的審判程序中添亂、作怪,例如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如果被告有可能添亂搗蛋,就有羈押的必要;如果沒可能添亂搗蛋,或者可以用其他替代方式避免這些人來添亂搗蛋,則無需羈押,另外評估是否交保、限制出境、限制出海等替代手段。
針對鄭文燦有沒有羈押的必要?從結論上來說,兩次審理的法官都認為沒必要,不然早就去當9527了。原因呢?法院新聞稿是這樣寫的:
第一次500萬交保的裁定中提到,洗錢的部分沒有犯罪嫌疑,因此沒羈押的必要;收賄的部分,因為同案其他被告幾乎都被羈押了,事隔7年、也都有監聽譯文等,因此沒有羈押的必要。坦白說,這種裁定的推論過程顯然放水、有意維護。簡單的說,那為什麼不是只關鄭文燦一個,而放出其他人?這樣其他人也沒辦法跟鄭文燦勾串啊。更何況法官怎麼會單獨放過在個案中最有權勢的政治人物?這些都絲毫不遮掩地將內心的偏頗與維護顯露於外了。台灣的司法何時變成這樣的?司法改革八年一場空,在在值得反思。
第二次的交保,則不論貪汙或洗錢都認為有嫌疑重大,但認為鄭文燦已卸任市長一年半云云,且有替代羈押的手段,因此認為沒有羈押的必要,僅提升交保金額作為因應。法官雖然同時裁定禁止鄭文燦與同案被告、潛在犯罪嫌疑人及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但先不論1200萬對鄭文燦而言只是零頭數目,能有多少嚇阻作用不論,在其他同案被告幾乎都被羈押的情況下,以裁定禁止鄭文燦與案被告、潛在犯罪嫌疑人及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根本只是小學生在書桌上畫中線警告對方不得越線而已,小學生的把戲。講難聽一點,根本是縱放最有影響力搗亂的鄭文燦在外「負責打點」而已。
這個案在爆發之後,坊間有太多耳語臆測,陰謀論、宮鬥、一桃殺三士等,完稿前夕,鄭文燦遭收押禁見,身為一個20多年的法律人,筆者寧願相信是第三次羈押審查的法官,社會歷練較為豐富,因此較具有不脫離尋常百姓都具備的「常識」,而不是真的有政治力量介入本案…。畢竟個案法官恐龍,只是法官不適任汰除的問題;政治力骯髒的介入司法,則已經是三權分立失衡、腐敗侵蝕司法的國本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