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報導 記者林平詩/獨家調查站報導
2007年間,男子林金貴被控槍殺計程車司機,遭判刑無期徒刑,案經16年後,更二審改判無罪,最高法院駁回定讞。林金貴因冤獄共被押2519天,依每天新台幣5000元補償,裁定共應賠償1259萬5000元,全案可聲請覆審。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補償決定書指出,警方在辦案過程中違反程序,以誤導證人、提供餐廳、住宿、酒店公費招待等交換條件,買通林金貴獄友作偽證。法官表示,林金貴被押2519天,年紀已經45歲,他在療養院被診斷出有持續性憂鬱症和中度身心障礙,林金貴的精神疾患與受之羈押、刑罰執行所產生之精神與心理壓力,非無關聯。
法官認為,按每日5000元補償,請求人請求羈押及刑罰執行2519日之補償,共應支付請求人1259萬5000元(計算式:5000元×2519日=1259萬5000元)。
據了解,林金貴遭控槍殺計程車司機,但他始終不認罪,還是被判無期徒刑。
最高法院於1月表示,本案檢察官始終未能提出客觀跡證以證明被告確有出現於案發現場,而其蒐證程序有諸多嚴重程序瑕疵或內容不實情事,仍無從作為對被告不利認定之依據。本案既欠缺積極證據,又有堅強之不在場證明,自不得為不利被告之認定,以免造成冤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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