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絕魚槍捕魚 澎縣擬加重處分

文:郭榮芳|圖:編輯部

取締違法潛水打魚,澎湖縣長賴峰偉今天說,依行政程序法預告禁止以魚槍搭配潛水器採捕,並研擬由行政罰改採刑事罰,包括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金。

縣長賴峰偉於縣務會議指出,漁民或潛水客利用潛水器、魚槍捕魚是高風險行業,容易罹患潛水夫病,且能輕易挑選高經濟價值魚類,破壞生態永續發展,可處3萬至15萬行政罰鍰,仍有不少人鋌而走險。因此,縣府研擬由行政罰改採刑事罰,並配合警方新添購空拍機、快艇,加強取締違法捕魚。

蔡萬生說,1989年漁業法不再核發潛水器漁業執照,目前台灣地區已無核准漁船經營潛水器漁業,而漁業法第9條更明示,潛水器及魚槍漁業為不得經營的漁業種類。

縣府參議陳高樑表示,雖然漁業法明訂不得使用潛水器、空氣軟管搭配漁槍打魚,但澎湖部分地區違法情況依然猖獗,農漁局曾查到同1人1年內3次違規。由於非法打魚利潤可觀,罰款成效不佳,去年縣府曾研擬將行政罰改為刑事罰,並召開公聽會,後來因故沒有執行。

對於吉貝等地有漁民反映要求放寬空氣軟管長度,農漁局表示,之前修法已放寬5噸以下漁船(含舢舨)空氣軟管長度可達20公尺,若漁民可遵守規定,不從事違法捕魚,可研擬再放寬長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