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天成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盧天成
某醫院Y醫師,因為其所經營販賣的豬肉鬆產品,使用到頂鑫集團的黑心油而下架,乃以其商譽受損及代消費者求償為由,決定以支付命令方式向頂鑫集團索賠10億元,並表示要將其中4億元用於食安監督,另6億元預計賠償予其6,000名消費者,引起了法律爭議:
盧天成律師答:
一、何為支付命令
凡是所有金錢的債務,都可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來催討,比如貸款、大樓管理費、借款等等。簡單的說,就是所有你想得到的金錢糾紛都可以先考慮用支付命令來催討。聲請支付命令只要附上欠錢的證明,並以書面向法院聲請,不用開庭,法院只以書面審理認為有理由,就直接核發支付命令寄給雙方,聲請費用500元,比用訴訟的方式還簡便,亦較省錢。收到支付命令,上面會寫著A應付B若干元,A可在收到支付命令20日內不附理由向法院提出異議;若A於期限內提出異議,則該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轉成訴訟程序,B就要去繳第一審的訴訟費用;若A對支付命令沒意見,沒有異議,該支付命令就確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B就可以對A強制執行,將對方的財產拍賣進行求償。
本案Y醫師繳交500元的聲請費用,法院就會裁定核發支付命令給頂鑫集團,當然,頂鑫集團可以在收到支付命令裁定後20日內,不用說明理由地向法院提出異議,頂鑫集團一提出異議,法院就會限期叫Y醫師去繳第一審的訴訟費用7,822,000元,如果沒有於期限內繳交一審的訴訟費用的話,就會遭法院駁回。
二、是否可以代位求償
依民法第242條規定,可以行使代位權的是債權人而非債務人,而且必須債務人對其他第三人有權利而怠於行使時,債權人方能代位向該第三人直接請求。Y醫師的豬肉鬆產品使用頂鑫集團的黑心油賣給消費者,消費者買到有瑕疵的產品,是可以民法債務不履行及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向Y醫師求償,消費者才是債權人,因此,是消費者向Y醫師求償,而Y醫師無力償還卻又怠於向頂鑫集團求償時,消費者才能主張代位求償直接向頂鑫集團求償。所以,Y醫師依法不能代替消費者「代位」向頂鑫集團求償。
再者,Y醫師如果認為他商譽受損,要向頂鑫集團求償商譽損失4億元,那,他就要證明其商譽是否真有4億元的損失,這個證明,跟他是不是要將4億元用於食安監督無關,他要不要將錢用於食安監督是他自己對財產的使用支配權,法院管不著、也不會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