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仲沒告訴你的真相?!既存違建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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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社長 張淯

 

在新竹違建大火奪走兩個小女孩生命後,南港興中路頂樓加蓋公寓28日火災又奪一命,接連憾事,也讓人再度關心起違建問題。

事實上,竹市失火的違建,竟能將5層樓房子違法加蓋至9樓,更在頂樓加蓋鐵皮屋,南港失事的4樓公寓,不但將頂樓30坪面積以木板隔成10間雅房出租,也曾被檢舉多次,但在屋主撕掉建管處危樓的公告後卻不了了之,也突顯違建雖然「有法可管」,各地方政府卻無法落實執行的窘境。

以新北市政府為例,全市影響公共安全的2層樓以上違建共2,746件,第一階段強制拆除的部分,包含在學校附近做出租套房、雅房行為的違建,將予以優先拆除,其餘將列入第二階段強制拆除,一年共將拆除1萬2千件。但這樣的速度,對比於新北市現有約18萬戶的違建數量,無疑是杯水車薪。

 

就因拆除速度遠不及新建速度,包含台北市與新北市都曾依興建時間點,訂定必須限期處理、或分期列管的標準,將新違建及影響公共安全的違建,列為首要拆除目標,既存違建或舊有違建,則期望透過都市更新逐步改善,此舉也曾引發「違建大赦」或「就地合法」的爭議。

 

影響所及,更讓民眾對於違建拆除有了模糊地帶,許多房仲甚至誤導買屋者,「既有違建」等於是合法違建的錯誤印象,加上違建在買賣市場行情僅有一般物件的30~50%,租屋報酬率相對高,也讓老公寓頂樓加蓋成為普遍現象。

 

但其實,並不存在合法違建,只有「緩拆件」,頂樓加蓋除了無法取得建物使用執照,依民法規定,違建物既無法登記,也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所以就算是不同形式的口頭、合約書或書面聲明,都不具法律效力。此外,由於頂樓屬於全體住戶逃生或生活用途,當有訴訟產生時,依民法規定,就需「排除侵害」,必須拆除。

 

所以,無論是買賣或是租屋,務必將違建排除在考慮之外,才能確保自身權益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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