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瑞珠 諮芮勞務管理公司 總經理
近日連續處理幾起企業內勞工因參加公司教育訓練,衍生是否應列入正常工時,應否計算工資之疑慮。或於下班時間後及星期例假日時間,企業對員工所做之教育訓練之延長時間,是否應計算為延時加班,並給付加班費呢?
筆者經過主持幾起勞資爭議之調解會議後,有感此類勞方與資方之爭執事件,仍不斷在職場勞動者之申訴案件中有增無減,特於本期藉此版面,對員工參加公司所規畫之教育訓練是否計入正常工時、或為延時加班之事實,就個案內容或有不同與差異,分述於後,俾供職場勞動者與雇主經營管理者之參考,以免日後繼續產生不必要之勞資糾紛與爭議,亦影響勞資合作之和諧關係。
有鑑於企業經營發展要成長,對員工於職能職務上教育訓練之必須,不外乎是希望提升員工於工作職掌上之能力。另或因近年來電子科技技術作業之進步,於職能上必須運用之電腦工具亦日益更新,必須給予加強之訓練,俾使工作能繼續並有效推進與完成。亦或因企業內於經營管理文化上之不同,為提升員工士氣及整理工作精神,也經常會於上班半小時前實施早會訓練之相關舉措等。
究竟員工參加公司所提供之教育訓練,是否得申請計算加班工時,並得請求加班費用,或企業實施員工教育訓練與職工福利委員會所舉辦之課程,其雇主責任如何,勞工權益與義務又為何,筆者簡略分述於下列兩點 :
一、企業暨事業單位於員工上班半小時前實施早會訓練之相關舉措,要求員工參加,是否應列入正常工作時間?
事業單位每日為使員工於開始上班後工作能流暢並有效率,常於上班時間前有必須提早開會(早會)的現象與規定,最常見於業務部及客戶服務部門。依前稱行政院勞委會發文字號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五日(台) 76勞動字第5658號函釋提到:「事業單位開早會,如要求勞工參加,此項時間應列入工作時間計算」。
有鑑於此,筆者亦認為按勞基法第三十條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計,雇主應將早會時間合併於當日正常工作時間內計算,或建議應於正常工作時間內延長休息時間作為補償。
二、企業雇主或企業內部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單位於正常工作時間外即下班時間後、或星期例假日,經常會為員工設計規畫一些潛能性開發課程或職能知識等,所辦理之員工教育訓練,而該教 育訓練又為員工自發性、自願性參加之活動,則該時段將不屬於工作時間,所以也就不需要列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之八小時內計算,當然也就沒有加班費的問題了。
如前稱行政院勞委會民國八十年六月八日(台)80勞動二字第14217號函釋提到 :「事業單位於正常工作時間外辦理訓練或集會,如該訓練係屬勞工教育訓練,或該訓練、集會係屬自願性參加者,則該時段不屬工作時間」。
以上資訊提供職場勞動工作者,與企業資方於勞務經營管理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