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郭沛晴
為遠離職業安全災害,除了透過政府監督、業者自律,勞工本身更應該用放大鏡檢視所屬職場的安全係數。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規定:「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針對不同產業別與職務別,需施以3小時到115小時的教育訓練,最高包含職業安全管理師、職業衛生管理師,需受訓115小時,甲級化學性與物理性因子的勞工作業環境監測人員,則需分別受訓98及79小時,一般新雇員工除了到職後3小時的教育訓練,每3年都需至少接受3小時的在職教育訓練。
對於臨時性的聘僱工作,勞工也可以透過各地勞檢機構的專案檢查結果,知道業者是不是危險廠商。以新北市為例,勞動檢查處去年就針對公共工程、裝修工程、高處鋼構作業、鄰水作業、施工架、5千萬以上營造工程、模版作業的專案進行檢查,官方網站也會不定期發佈違規廠商。
在今年初,就公布新北市轄內 20 家伴手禮品製造業者,違反勞基法的事業單位就有 11 家,已分別依法裁處 2 至 9 萬元罰鍰。至於未依規定為勞工足額提繳勞退金或勞保投保金額以多報少者,則有 6 家,並函送勞保局依法裁處。
除了有形的職災,職場常見的過勞,及壓力導致的身心症,則有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研究所,得以諮詢與通報。
至於雇主,除了可以透過各職業工會尋求教育訓練的師資與場地等資源,對於企業自辦的教育訓練,亦需向各地勞動檢查機關提出訓練計畫及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