汐止秀峰路住家等四處標案 新北市政府公開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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汐止公告/綜合報導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於 104 年 3 月 2 日 ( 星期一 ) 起公告標租 汐止區 、中和區、林口區、八里區等 4 標案,可分別作為住家及辦公室使用、臨時平面停車場 ( 位 ) 及其必要附屬設施、綠美化、道路通行等平面規劃使用,預訂於 104 年 3 月 17 日 ( 星期二 ) 上午 11 時整,於新北市政府 15 樓 1534 會議室辦理開標。

 

本次標租計 4 標案,說明如下 :

 

標號 1 位於 汐止區秀峰路 75 號 3 樓公寓住家,主建物面積 104.4 平方公尺 ( 約 31.58 坪 ) ,鄰近汐止火車站,生活機能佳且交通便利。

 

標號 2 位於中和區員山路 581 巷口旁空地,臨近民生路、中正路及員山路交會處,周邊多為公寓住宅使用。
標號 3 位於林口區中北一街 17 巷 23 號旁空地,周邊多為作小型社區及傳統公寓住宅使用。

 

標號 4 位於八里區長坑口 36 號旁空地,周邊為農業區,部分種植果樹、竹林,多為住宅使用。

 

營業稅專案查核將自104年4月1日起展開,請營業人誠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表示:為遏阻逃漏,維護租稅公平,該所將自104年4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執行「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以端正納稅風氣。

 

該所進一步指出,營業人如有取得依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進項稅額憑證卻提出扣抵、有漏進漏銷或進項金額鉅大且加值率偏低、未依法取得進項憑證及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依法報繳營業稅、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營業人,未據實申報銷售額、非專營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營業人購買國外勞務給付額未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取得不實統一發票、利用低價高報出口、以廢品或次級品虛報零稅率銷售額冒退稅款情形者、以觀光客(大陸團)消費為主及以網路交易銷售之營業人,是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等,均將列為選查對象。

 

該項查核作業將自104年4月1日起展開,請營業人自行檢視有否因一時疏忽而發生違反稅法規定之情事,並於104年3月31日前自動辦理補報補繳。凡是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如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的營業人,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加計利息而免予處罰,但如經查獲有違章情形,將依違反相關稅法規定查處,在此特別呼籲營業人自行補報補繳,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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