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COVID-19)/武漢肺炎/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延燒不斷,國內對疫苗的需求與日俱增,而民間的企業與宗教團體也都有意購入疫苗作捐贈;但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對此則表示「考量到疫苗的安全性,仍舊需要中央政府與原廠簽約採購及分配執行」。對此,台北醫學大學學者李崇僖則著專文在臉書中作解釋,說明民間團體或企業在捐贈疫苗時「為何」必須透過「中央簽約」的流程必要性。
李崇僖指出「目前所有國外施打中的疫苗都是基於EUA(緊急授權使用),EUA的意義是政府基於緊急需要,確定廠商有生產量能且產品有基本的安全數據,就核發EUA,這跟一般取得正式藥證不同,取得藥證沒有附帶供貨義務,EUA則可能有供貨義務(例如疫苗此種需政府調度分配的物資,所以在核發EUA之前就會先簽採購合約)」。
「基於此,疫苗的EUA就是政府與廠商的直接交涉,實在無法想像廠商會把沒有正式藥證的疫苗賣給民間單位,讓民間單位自己去做捐贈,國際上沒有這種作法,別說台灣的宗教團體或科技企業,就連美國的APPLE也不可能做到,但美國政府基於EUA已經取得的存貨,是可以自己做國際援助的」。
李崇僖提到從政府立場言,我要動用EUA,就是要你確保一定量的疫苗來施打,幾百萬劑的疫苗不會一次到貨,那如果是捐贈模式,根本就無法確保後續到貨,因為廠商若沒有跟政府直接簽約,政府沒有契約上請求權,像這樣的模式,會對政府的預防接種資源調度產生很大的不確定性,這是為何政府堅持必須由政府和廠商簽約的原因。李崇僖還說明了,依據《民法》第411條規定,「贈與之物不負瑕疵擔保責任」,若疫苗真的出了問題,政府作為受贈與者,將無法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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