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陳瑞珠(出自《獨家報導》第1163 期)
《勞基法》多條更修法案,喧嚷多時之後,已在立法院三讀通過確定了。可惜的是,以政治手段止爭,事前無法有效化解勞資對立,倉促立法卻可能使勞資雙方皆無益。
首通過修訂的「一例一休」,也就是勞工於正常工作日外習慣所稱之星期六、日,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一為「例假日」,一為「休息日」。
「例假日」已如先前《勞基法》規定,除了非天災意外事由不得使勞工出勤,但為因應行業別差異對工時彈性之需要,另增修於「休息日」使勞工出勤時,則雇主應至少各以4、8、12 小時時數為基準,前兩小時必須加給勞工工資1.34 倍,後3 ∼ 8 小時應加給1.67 倍,9 ∼ 12 小時則應加給2.67倍。政府認為不使勞工過勞加班,故把「休息日」加班費提高可真正能落實周休二日。
提高加班費 恐增工時派遣
於此,筆者認為,於實務上恐怕不然,為爭「周休二日」是否停止勞動,見仁見智,究因每個人對於經濟需求或尋找工作成就不同,自然對於工作時間上的付出亦會有所不同。
礙於現行法規,未來有經濟需求的勞工只好於休息例假日另尋第二雇主打工,補貼經濟生活需要;而雇主因營運必須,在無法僱用同一批勞工於休息例假日使其勞動時,只好另約僱要派「部份工時」人員。如此可以預見,不僅加速加劇派遣人力擴大,更甚無助於低薪資的職場現象。
增訂勞工特別休假
另《勞基法》一併增修了勞工特別休假天數:
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一月起已開始實行,未來職場可能增添勞資爭議,究因新聘或在職員工將隨即一體適用。資淺或資深者依年資不同,都將立即享有比過去多增加3 ∼ 5 天以上之特休假,對雇主來說勞務成本立馬負擔加重。
特休勞工排定 勞資爭議恐增
尚值得商榷的是,特別休假於該法內增訂「由勞工排定之」,與過去由勞資協商後排定有別,無異將休假之權限授予勞工決定,對於雇主之指揮監督管理權限縮有礙管理營運,未來勞資關係亦恐因排假未合勞工投訴案件升高,影響勞資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