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張瑤
修法之後,適用《勞基法》的公司人事成本將增加,公司會更加重視人力資源調配,精簡不必要的人力,要求員工在正常工時內完工,淘汰不適任員工,或以非型雇用來取代正職,以降低成本。
而修法後,較有利資方的為砍國定7 天假、一例一休,砍國定7 天假方面,內容是刪減勞工7 天國定假日,有利資方,原勞工一年有19 天假,修法後,勞工一年只剩12 天假,勞工權益降低。
有關一例一休,內容是每7 日有2 日休息,1日例假,1 日休假,有利資方,原規定每7 日至少有1 日休息作為例假,勞方希望修改為週休二例,但只得到1 日例假,1 日休假的結果。
修法後,較有利勞方的為特休假放寬、加班費增、時薪增加等,在特休假放寬方面,內容是特休假無法休完,必須補發工資,有利勞方,原規定,特休假無法休完,若原因屬於資方,必須支薪給勞方,若原因屬勞方,則資方不必支薪;修法後,特休假未休,一律由資方給工資,估計資方成本大幅增加,不過,如果勞雇雙方約定特休方式,仍依照約定。
加班費增加方面,2017 年起,在休息日加班,加班2 小時,即第9 及第10 小時, 給1又1/3,再加班2 小時,發1 又2/3,表面有利勞方,但是許多公司的勞工並無法如實領到延長工時的加班費,因此,公司負擔固然增加,但影響不如外界預期。
至於2017 年起,時薪從126 元,增至133 元,對大量運用時薪人員的服務業來說,成本將增加,但公司也可能精簡人力,或採取非典型僱用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