謊報支票遺失需負的法律責任

王永森( 理得法律事務所所長、台北縣市法扶顧問律師、台北市教育局審議
不適任教師審議委員)

文/王永森( 理得法律事務所所長、台北縣市法扶顧問律師、台北市教育局審議不適任教師審議委員)

 

老陳與老張有生意往來,老陳開立一張面額20 萬元的支票給老張,作為支付貨款的票據。後來老陳發現老張交的貨品有瑕疵,且向老張反應之後亦未得到滿意的回覆,因此老陳企圖用支票無法兌現的方式,迫使老張出面談判,因而向銀行謊報遺失。老張持票向銀行提示不獲兌現,老陳應負何種法律責任?

 

首先應該要確認老張持有票據是否合法,以及可否行使票據權利。

老張持有票據係因與老陳有生意往來,所以老陳開立支票交給老張當作支付貨款,老張持有票據係屬合法,老張有權行使票據權利,老陳依法須負票據責任。至於老陳主張老張交付的貨品有瑕疵,係屬票據關係外之另一起民事糾紛,應透過協商或訴訟解決。

謊報票據遺失應負的民刑事責任

謊報票據遺失應負的法律責任,分為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內容分述如下。

刑事責任

老陳明知票據係因與老張有生意往來,開立後交付給老張作為給付貨款之用,卻因老張交付的貨品有瑕疵,為了阻止票據兌現並迫使老張出面談判,竟向銀行謊報遺失。

向銀行申報遺失,必須要填寫申報遺失之相關資料,其中有一份是針對將來持該張已申報遺失票據向銀行提示者(即持票人向銀行請求付款)提出侵占告訴,並由銀行轉交給警察局。將來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時,銀行通報系統會立即向警察局通報,警察會馬上請持票人到警局作筆錄。

因本案例係老陳謊報遺失所造成,而老陳在報遺失同時亦對持票人(本案例為老張)提出侵占告訴,因此老陳已構成誣告罪,將會以誣告罪起訴。

民事責任

票據已依法開立並交付給老張,老張合法取得票據,可以行使票據上請求付款之權利,而發票人老陳必須負票據責任,應依票據上所記載之內容負法律責任,意思就是必須付款。

至於老陳辯稱老張所交付之貨品有瑕疵,應另依法律途徑解決,不能以謊報票據遺失的方式,企圖迫使老張找他協商。因此老張依票據關係請求票款,且票據具有流通性及無因性,老陳就應該付款。至於老陳主張貨品有瑕疵則是另一買賣法律關係,應另行協商或以訴訟解決。

( 節錄自《獨家報導》第116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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