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跨境直郵免稅進口 半年限6 次 維護市場交易 每年一月與七月重新計算

自今年 7 月 1 日起,個人跨境直郵免稅進口的次數,限制為半年最多6 次。
(圖/翻攝自網路)

彭麗/綜合報導

「個人自用」過去一向是跨境直郵合理避稅的優勢之一,但自今年7 月1 日起,免稅進口次數將受到每半年直郵6 次的限制, 這項「優勢」即將消失。

立法院去年三讀通過《關稅法》修正案,進口次數頻繁者取消3 千元以下免稅規定,而財政部亦於不久前發布預告「進口次數頻繁」認定原則,也就是半年內超過6 次, 次數的認定於每年一月與七月重新計算。

財政部關務署指出,近年跨境網購風氣興盛,電商貨物進口享有完稅價格3 千元以下免稅優惠,而相同貨物國內零售或網購貨物卻一律應徵營業稅及貨物稅。官員表示, 少數納稅人長期運用低價免稅制度,以化整為零的方式,頻繁將貨物輸入國內,使合法進口貿易商於市場競爭處於不利之地位。

如此不但對國內零售業產生不公平競爭,且變相鼓勵國內供應商於國外設點,以利將低價貨物免稅銷售國內,對臺灣的經濟成長及就業機會均產生負面影響,故提出「進口次數頻繁認定原則」。

「貨物頻繁進口」的定義,即「同一納稅義務人每半年度(上、下半年)內進口貨物適用同條項之免稅規定放行逾6 次者」;而「進口郵包頻繁」之定義則為一個月2 次、半年6 次, 未來亦將調整進口郵包有關次數頻繁之認定。

關務署認為,一般民眾於半年內6 次免稅進口是在合理的自用範圍內,因此「個人自用」實際上並不受到此新措施之影響。

事實上,針對「個人自用」設定限額的不只臺灣,中國也在2016 年4 月8 日實施海淘新政,針對個人物品進境的行郵稅,制定明確的進境物品進口稅稅目和稅率,消費者單次消費不能超過2 千元,全年則不得超過2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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