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一休 裁減勞工相關資遣規定

文: 陳瑞珠/諮芮勞務管理公司 總經理

由於一例一休新制《勞基法》更修影響, 各項規定使企業勞務管理窒礙難行, 至今猶未平矣。國內部分企業面臨營運困難業務緊縮,無奈必須對現有勞工資遣。

所稱「資遣」,係指事業單位雇主依《勞基法》第11 條及第13 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之行為時,並應依據《勞基法》第16 條給予預告,以及依第17條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勞工資遣費作為補償。

還有另一種情形為:企業因營運方針改變,擬進行併購或改組時,對於未留用之舊勞工,舊雇主亦應依法辦理資遣通報。

那麼何謂「大量解僱」?企業遇有必要資遣人力時,應達多少人始有通報義務?

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勞工離職之10 日前,將被資遣勞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所擔任工作及資遣事由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勞動局),以免在不知作業程序下受罰。

而企業其資遣原因若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於資遣勞工離職之日起3 日內為之。

按《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於2003年2 月7 日修正之條文第2 條規定,所稱大量解僱勞工,係指事業單位有《勞基法》第11 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

  1. 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未滿30 人者,於60 日內解僱勞工逾10 人。
  2. 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30 人以上未滿200 人者,於60 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20 人。
  3. 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200 人以上未滿500 人者,於60 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四分之一或單日逾50 人。
  4. 同一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500 人以上者,於60 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五分之一。

( 節錄自《獨家報導》第 1166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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