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概從30年前開始,網路科技踏入了我們的生活當中,隨著網路頻寬技術的突破、裝置的進化等,網際網路從原本生活中偶爾出現的點綴(例如假日到網咖上網),變身為每天都會接觸而不可或缺的必需品(手機網路斷訊不會尖叫的請舉手)。
如果稍微留心,便會發現,在我們接觸的不論大小網站或者手機APP中,有個欄位的文字越來越多、越來越讓使用者沒耐心看完,我們總是很快的點選「同意」以便迫不及待地接受網站的服務,屏幕一旦跳出再次提醒的警示訊息,則往往會感到不耐,連忙像趕走蒼蠅般地將警示訊息滑走。
它就是大名鼎鼎的「服務條款/使用條款」,大家一定都見過,但這東西到底是幹嘛的?大概九成九以上曾經點選過同意的使用者們,根本不曾花腦袋思考過它存在的意義,以及點選同意這個舉動,所代表的法律上的意義…。
舉個例子就可以知道不好好認識它、不假思索地點選同意,這些行為有多麼可怕。簡單的說,你到超市看到沒見過的零食,不會拿起包裝仔細端詳一番,確認這玩樣兒是給人吃的?還是給貓狗吃的嗎?大概除了兩津勘吉或魯夫之外,不會有人包裝拆了便大口放進嘴巴裡吧?
因此我們需要好好認識「它」。
這一切還是要回到網際網路的本質講起,不同於面對面的買賣,雙方可以直接溝通、提問或議價,也不同於貨架陳列商品,讓消費者可以親手把玩、檢視後再決定是否購買。各色網站所提供的服務,基本上都是「非面對面、不在場」的溝通。
接著回頭看看我們的民法典,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第345條則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第一項)。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第二項)」。白話的說,兩邊講好了,契約就算數。
問題是使用網路時要怎麼「兩邊講好」?不管使用臉書或支付寶之前,都不可能打電話跟馬克·祖克柏或馬雲講好啊…
因此聰明的法律人便想出了服務條款/使用條款這招。把使用網站時的一些規矩、梗或雷,都先洋洋灑灑的寫好,表明這些是網站提供服務的前提,一旦使用者同意了,網站才會提供服務,而點選同意的這個動作,便是契約成立的證明,一旦使用者跟網站發生糾紛,這些點選過同意的服務條款內容,肯定會成為呈堂證供。
讀到這裡,有沒有那種把自己賣掉卻還幫忙數錢的感覺?
簡單的說,網站的服務條款就好像是洋芋片包裝上的營養成分表,當你看到包裝上長得跟鳥嘌呤核苷磷酸二鈉、次黃嘌呤核苷乾磷酸二鈉等,跟這些怪東西很像的東西越多,應該越不敢吃吧,那服務條款越寫越長,不覺得肯定有鬼嗎?
而另一個特色是,通常內建有聊天室或留言板位的網站,服務條款一定會寫明:除非明顯涉及恐怖攻擊、未成年人性暴力、販毒等國際共通的罪刑外,網站不會介入網友之間的糾紛、不會主動刪文。一般情況下的鄉民互罵,網站頂多協助雙方蒐證留言內容而已,而且通常不主動提供使用者的基本資料(需要司法檢調來函才會給)。因此以後在網路上跟網友吵架,別浪費時間要網站出來主持公道了,他們才不摻合這種事。
出身網路科技業法務的筆者,平日的工作之一便是「滾動式調整」網站的服務條款,不管是網路借貸、虛擬幣、手遊、網路媒體或者應用程式網頁,筆者都待過,因此深刻了解這種透過設計文字、享受著合法的挖坑讓使用者入洞,邊喝茶邊推推眼鏡邊修改服務條款文字,同時想像著自己是高智慧犯罪者的快感…其樂無窮啊,愉快愉快…(啊,我在胡說八道什麼)
也因此,這幾年開始有呼籲盡量以模板(範本)作為進行建置服務條款的基礎,以使用簡單易瞭的語言去撰寫的聲音,有良心的網站更為主動揭示:服務條款將作為提供服務的契約內容之一,會隨時調整,請使用者主動定期閱讀等等的文句。
目前網站服務條款的內容,應記載或不應記載事項,就筆者在截稿時搜索的結果,應該還沒有法令進行規範。很奇特,國家花錢搞數位發展部幾年了,網路使用者點選同意的行為很像是吃下包著糖衣的毒藥,這件事唐鳳大人好像不怎麼在乎耶,在天才的眼中不覺得這是個問題嗎?我就不相信妳吃新口味洋芋片會不看包裝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