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法律漫談/遇到車禍了該怎麼辦?(上) (莊嘉宏)

滋滋滋滋滋~咚!

巷口傳來尖銳的煞車與碰撞聲,吵醒了夏日午後正在書桌前打盹的阿宏。

阿宏將頭探出窗外看事哪個冒失鬼發生車禍了,發現住在對街二樓剛拿到駕照不久的阿邱呆站在被撞到的新車旁。

 

古道熱腸的阿宏於是出門到現場瞧瞧。

 

「唉呀,真是糟糕了」、「超大聲地,不過人好像沒受傷」、「阿邱才剛買車啊,新車馬上變事故車了…」現場人聲鼎沸,可能是夏日午後大家睡到一半都被這聲響給吵醒的緣故吧,圍繞著兩位事主,鄰里街坊圍成一個同心圓七嘴八舌的說著。阿宏到的時候,警察阿官也正巧到。

 

「後退一點後退一點,都讓讓」,阿官警察開始他的勤務。驚魂未定的阿邱看到念法律的阿宏到來,連忙湊上前問該怎麼辦?

 

「嗯,先配合警察執行勤務吧,據實陳述就好,車上有行車紀錄器的話記得提供給阿官,其他的等作完筆錄回頭來,我們再討論吧」阿宏回答道。

 

是日傍晚,阿邱拎著珍珠奶茶外加大塊雞排來找阿宏。

 

「嘿嘿,我們邊吃邊聊吧,跟我說說事情怎麼發生的、警察怎麼說?」阿宏接過剛出鍋的雞排邊啃邊講著。

 

「當時我停車在等紅綠燈,對方是外地人正低頭看導航,不小心從屁股撞上來的,阿官警察說對方未注意車前狀況,這件事情我應該沒有肇責,但對方還是有權利去申請交通事故鑑定判斷對錯以及責任比例。」

 

「喔喔,那你跟對方當中,有人受傷嗎?」

 

「對方沒事,我脖子被這樣撞上來,有點落枕的感覺。我再來該怎麼辦?」阿邱問道。

 

阿宏先吸了一大口珍奶之後,開始娓娓說道。

 

車禍案件怎麼賠償?賠償的項目、法官會採信的證據,在法院已經有一套如同公式化的判斷方式。主要分成人有沒有受傷、財物損失兩大部分。這兩大部分各自有些項目可以跟對方求償,最後再按照肇事責任的比例,判斷雙方應該負擔的賠償金額,責任比例多的,賠給少的那方啦。

 

死亡車禍先不論,在人的身體受到傷害這部分,約略可以請求下面幾項:

  1. 救護車費用、後續回診與復健的交通費。

救護車費用法院以實支實付做認定;後續回診與復健的交通費,搭計程車是可以的,但如果不是不方便行走的傷勢,法院可能會只以搭公車的票價判賠。這是因為民法上的損害賠償,講究的是損失填補,而不是讓受傷的人因此過上享樂的生活~

  1. 醫藥費。

法院以實支實付做認定,因此醫療費的單據從一開始送醫院的時候就要收集好。

  1. 看護費用。

法院以實支實付做認定。須注意的是,如果沒有特別請看護,而是親友照顧,因為很常見,且如果因為親友看護反而不能請求看護費用的話,無異於讓肇事者受惠。因此,司法實務目前對於親友看護,認為仍然可以請求對方賠償,金額大約是新台幣2000元/日。以實際住院的天數為請求的基礎。

  1. 輔助工具、營養品。

法院大多以實支實付做認定。但營養品如果吃過頭,法官還是會剔除的。比如說只是腳抽筋卻買人參來大吃特吃,那就不OK。

  1. 洗頭髮等日常生活開銷。

這個可以喔,很有意思吧,骨折了自己洗頭不方便,因此這種請求法院是准許的,但是一樣,洗頭順便加價去按摩、保養頭皮的,這種跟養傷無關的,就不OK。

  1. 精神慰撫金。

因為車禍造成身體受傷,實務上雙方最常吵到不可開交的賠償項目,以精神賠償為首(另外一個是工作損失)。賠償金額動輒喊價到2、300萬,但有趣的是,法院最後的判決,卻常常不到索償的1/10,傷勢不重的,甚至不予判賠。這是因為人不像財物那樣「有價」,因此對於身體受傷產生多少精神上的損害,在具體化的過程中,只能從幾個抽象的判斷標準為依據,例如以雙方的社經地位、加害的程度(傷勢)、肇事者事後的態度等綜合判斷。但從目前實務判決來看,可以肯定的是,傷勢越重、影響生活的程度越大,自然判賠越多。並且,那些喊價到2、300萬的精神賠償的案,最後有判賠這麼多的,屬於絕對少數的個案。要求的金額太高,只是讓自己多付裁判費給法院而已,還是不要因為一時的情緒而喊出不合常理的精神慰撫金較妥。

 

講到這裡,阿宏的肚子突然咕嚕咕嚕地叫了起來,法律諮詢果然耗腦傷神,一看時間原來也差不多到了晚餐時段,阿邱與阿宏二人於是便往通化夜市走去,剩下的賠償項目,等吃飽在說~。

(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