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法律漫談/遇到車禍了該怎麼辦?(下) (莊嘉宏)

獨家法律漫談/遇到車禍了該怎麼辦?(下) (莊嘉宏)

 

話說阿邱與阿宏從通化夜市飽餐一頓後走回來,臨走前還一人買了一袋臨江街口的水煎包回家,酒足飯飽之後便想睡了,於是有一搭沒一搭的聊著。

 

阿邱突然問起,ㄟㄟ,你剛只講到人身的賠償,車子的呢?怎麼辦?

 

阿宏回答道:喔對,其實除了車子之外,經濟上的損失也都可以請求,一般來說,法院會這樣看…

 

  1. 汽機車維修費。

這部分要先看雙方對報價單有無共識。

有共識的話,法院會按照報價單上的金額,乘以折舊率(按照行政院頒布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去認定),計算出維修金額。

雙方沒有共識的話,就要透過鑑價程序去確認客觀合理的維修價格,這比較麻煩,會拖比較久,而且提告的一方要先墊付鑑價費用,等日後告贏了,才能透過強制執行程序,把現在墊款的鑑價費用一併要回來。鑑價的金額出來之後,一樣也要折舊。

這邊的貓膩是,只有財產才有折舊的問題,維修的工錢不會折舊,因此報價單上面的工錢如果遠高於行情的話,就有可能是維修師傅配合對方報高維修金額,這時候會建議,直接在訴訟程序上要求法院進行鑑價,確保雙方的權益都不受損。

 

  1. 財物損失(例如安全帽、眼鏡、車衣、手套等因為車禍而毀壞的物品)

這部分除非剛入手,不然當時買的發票應該都佚失了,這時候通常會透過網路查價格,但除非有二手市場的價格,不然一樣會吵不完…。其實法官也為了要怎麼認定煞費苦心,以台北地院某判決為例,法官便苦口婆心的在判決中寫下他怎麼認定的歷程:「惟網路資料所顯示之價格係目前市場上新品價格,與原告所受損害之物品係屬使用過之舊品不同,自不能據此認定原告受損害之金額如上述。按「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既已證明其肇事當日所穿著、使用之外套及安全帽確實因系爭事故而受損,因未保留單據,而無法提出證據證明購入之時間及價額,而不能證明其實際受損害之金額,本院爰依上開規定,審酌上開物品業經使用,在一般市場上,係屬2手商品,其中安全帽涉及個人衛生,幾無2手交易市場可言;至於外套係屬知名品牌,應尚有2手交易市場價值,爰分別酌以2成及3成計算之」

 

阿宏拿出手機查判決唸給阿邱聽後,嘆了一口氣說道:台灣的法官都是最精銳的法律人,卻成天為了這種芝麻蒜皮的事傷透腦筋,老百姓遇到糾紛還是善用調解機制達成和解比較好,讓法官們把時間精力留給困難的案件才對啊…。

  1. 薪資損失。

通常會用病情說明書或醫囑上,醫生囑咐要休養多久的天數,乘上平均月薪,計算得出。

很常看到車禍雙方因為休養的天數吵起來,一方認為自己真的好受傷,一方斥責對方藉機懶散不去工作…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但畢竟不是每個人都像館長那樣天賦異稟,挨槍之後半年就可以重訓,因此對於休養的天數,法院還是會以醫師建議的天數去做判斷。看醫生的時候,不要忘記問醫師需要休息多久呀。

另外會有糾紛的地方在於月薪,有些沒薪轉明細或薪資條的,例如經營小吃攤為業等,這時候要怎麼認定?平均薪資是平均多久的薪資?剛到職的話怎麼辦?這些問題主要還是證據能否提得出來,比如小吃攤,可以用存款明細去主張每個月大約賺多少錢。如果都沒辦法舉證的話,只好以每月基本工資(27,470元)去認定了。

 

  1. 勞動能力減少

這個跟薪資損失不一樣,是講說因為車禍日後沒辦法再工作了(或部份工作能力喪失),該怎麼賠的問題。法院給的判斷標準也相當含糊籠統,通常會斟酌被害人的職業、智能、年齡、身體、健康狀況等各種因素。有些案件可以透過醫院鑑定被害人全身上下失能的百分比(全人功能損失計算),但對於失能百分比是否需要因為賺錢能力、年齡、職業等因素進行校正?國內外都還沒有共識。

簡單的說,失能百分比*剩餘工作年的年薪,得出來的便是勞動能力減少的賠償金額。

 

「前面講的人身的賠償,加上現在講的財物損失,加總之後再按照過失責任的比例去調整,就可以得出最終賠償的金額了」,阿宏口若懸河地說道。

 

阿邱整個聽呆了,嘴巴越張越大,像阿飄一樣地走著,手裡的水煎包一顆不動。

 

阿宏見狀笑道,法律人很不簡單吧哈哈,還有點餓,我看我們再去吃點甚麼好了…。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