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法律漫談/覆議悖論(莊嘉宏)

立法院會在日前(5/28)三讀修正通過被稱為「國會改革法案」的法案,修法範圍包含《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立法院組織法》、《立法委員行為法》、《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等5部法典中部分條文的修正。修法內容則包含總統國情報告、藐視國會罪罰則、人事同意權記名投票、國會調查權、國會聽證權等。

 

行政院提出7點理由認定前開國會改革法案窒礙難行,行政院長卓榮泰並於6日表示,行政院將會依照程序,對立法院會三讀修正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部分條文等案提出覆議。卓榮泰並稱,覆議並非要升高朝野對立,而是盼國會藉由憲政運作過程再次審議法案內容,找出符合憲法、國家利益的最大共識…。

 

姑且不論國會改革法案的內容好壞,僅從行政院提出覆議的這個舉動來說,卓榮泰宣稱「找出符合憲法、國家利益的最大共識」就注定是緣木求魚。這一切都得回到憲法條文說起…。

 

憲法第55條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也就是說,在台灣,行政院長真正的老闆是立法院,而不是總統,總統只能提名而已,但最後的同意任命權屬於立法院。再加上在台灣,總統跟立法委員選舉同樣都是全民直選,因此,直白地說,行政院長必須向立法院及立法院背後代表的民意(而不是對總統)負責。

 

而到了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1項,則又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內閣背後的老闆又搖身一變成為總統。讀到這裡一定開始眼花撩亂,產生疑問:內閣真正的老闆到底是誰呀?

 

在台灣的總統與立法院都同樣是全民直選的情況下,憲法本文說內閣必須向立法院及立法院背後代表的民意(而不是對總統)負責,很合情合理;反之,從增修條文第3條來看,總統有直接的民意基礎,因此能夠任命行政院長,而內閣向總統負責也是理所當然。

 

在憲法本文的脈絡下,行使「覆議」權很匪夷所思,舉一個最簡單的例子:國中國小唸書的時候,在班會上決議的事情,班長卻回過

頭來想要推翻?這恐怕連中小學生都知道並不合適…;反之,從增修條文第3條來看,覆議存在雖有其合理性,但在總統、立法院選舉一起舉辦時(例如2024年大選),便很尷尬,因為大家都才剛選上,都代表著最直接且最新的民意基礎,誰都不服誰。

 

覆議制度憋扭地存在在中華民國憲法中,幾次修憲都仍然保留下來,這涉及到中央政府體制如何設計,在憲法學上爭論不休,除了涉及權力分立與制衡的理論外,更重要的上位精神則是責任政治的落實。

 

責任政治以粗淺的方式說,便是對民意負責。既然立法院(立法委員)是由全民直接選舉選出,且今年3月大選才剛落幕,如果最新且多數的民意所支持的立委,提出國會改革法案,行政院那怕是萬般不情願,也應該接受(至少要尊重)。不能夠只想著對總統負責,眼中便完全看不見立法院及立法院背後所代表的多數民意。

 

如果動輒提起覆議,毋寧將行政院與總統,轉型成為能夠核可法案的立法院的太上皇!覆議制度如果進一步惡化成為政黨惡鬥的手段,當覆議常態化、當政治僵局成為日常,對台灣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必將造成不可挽回的傷害。

 

卓榮泰號稱完全依照程序行使覆議權,他的依法行事,建構在前述的覆議悖論、覆議危險之上而不自知,難道堂堂大院都沒人懂憲法了嗎?是不懂還是故意不懂?

 

嗚呼哀哉,於是我嘆,台灣再次錯過實踐責任政治,並在破敗的憲法中累積良好的憲政慣例的契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