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著民主反民主(上)(張淯)

近期國會改革法案鬧得沸沸揚揚,立法院外甚至出現東施效顰的青鳥運動(與太陽花、野百合等學運不同,青鳥運動夾帶著太多的政黨動員色彩)。在立法院通過國會五法的改革法案後,行政院長卓榮泰旋即在6日針對立法院會日前三讀修正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部分條文等案提出覆議。與20多年前陳水扁剛就任總統時相同,<中華民國憲法>以及憲法學,再次在政黨互鬥下成為顯學。

 

憲法學上在討論中央政府體制的這個領域時,不論是總統制、內閣制或半總統制(雙首長制)等,多半會提到各種制度之下,民意存立的正當性基礎為何,以及透過定期改選探求最新的民意動向等制度設計的背後原因。

 

例如「總統制」,總統掌握行政權,議會則控制著立法權,總統、議會各自受全民直接選舉,各有各的民意基礎。總統所代表的行政權,與議會所代表的立法權,也因為各有各的民意基礎,因此彼此之間,互不負責,總統直接任命內閣,不用經過立法院同意,內閣真正的老闆是總統,不是立法院。在總統制下,不會有「解散國會」與「不信任案」的制度設計,彼此的政治責任都交由定期改選或行使罷免權的民意加以檢測。而當行政權認為議會通過的法案窒礙難行時,因為內閣的老闆不是立法院而是總統,因此可以透過行政否決權(覆議)等制度加以制衡立法權。

 

在內閣制,總統或君主只是國家的門面,是虛銜。行政權集中在內閣手上,內閣閣揆則有國會中多數黨領袖擔任之,因此,在內閣制下,國會有直接的民意基礎、直接向人民負責;內閣存在的正當性則來自於國會的信任,僅能間接的向人民負責。在內閣制下,行政權(內閣)與立法權(國會)互相制衡的方式為不信任案(倒閣)、以及解散國會(透過重新選舉,探求最新的民意為何)等。

 

中華民國憲法在歷經幾次充滿政爭與妥協色彩的修憲後,東抄西改而成為四不像的體制,憲法本文傾向內閣制(例如憲法第37、53、55、57、58條等),憲法增修條文則充滿雙首長制的色彩(例如增修條文第2、3條等)。然而,可笑的是,說它是雙首長制,卻欠缺總統主動解散國會的關鍵條文;說它是內閣制,則又多了總統制下才會出現的覆議權…。

 

「覆議」為什麼與台灣的憲政體制格格不入?必須回到憲法第55條看起,憲法第55條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也就是說,從憲法本文來看,在台灣,內閣真正的老闆是立法院,而不是總統,總統只能提名而已,但任命權屬於立法院。而到了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1項,則又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內閣背後的老闆又搖身一變成為總統。讀到這裡一定開始眼花撩亂,產生疑問:內閣真正的老闆到底是誰呀?

 

在台灣的總統與立法院都同樣是全民直選的情況下,憲法本文說內閣必須向立法院及立法院背後代表的民意(而不是對總統)負責,很合情合理;反之,從增修條文第3條來看,總統有直接的民意基礎,因此能夠任命行政院長,而內閣向總統負責也是理所當然。

 

然而,如果從憲法本文來看,覆議的存在便很匪夷所思,簡單的說,班會決議的事情,班長竟然妄想要推翻?這恐怕連小學生都會知道不合適;反之,從增修條文第3條來看,覆議存在雖有其合理性,但在總統、立法院選舉一起舉辦時(例如2024年大選),便很尷尬,因為大家都才剛選上,都代表著最直接且最新的民意基礎,誰都不服誰。

 

從上述不同的中央政府體制的設計可以看得出來,不管是總統制、內閣制,甚至更為複雜的雙首長制或台灣的四不像體制,都一定與「民主」有所關聯,因為都是透過定期選舉而探求最新的民意。因此,對於出現在青島東路上刻意以「我蔑視國會」為行動文宣的人們,不禁要問:對於今年3月才剛大選結束、代表全台灣最新民意趨勢的國會,你們何以蔑視?連同背後所象徵的多數民意也一併蔑視嗎?

(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