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京大學法學部教授長谷部恭男在其所著<法律是甚麼?>一書中提到,蘇格拉底所在的雅典雖然是民主國家,但從現代觀點來看,雅典因為沒有嚴格貫徹「法支配」的概念,因此並不是很棒的國家。所謂的法治,並非只做到按照字面意義上的「依法而治」而已,更重要的,是能深刻理解,貫徹法治能讓國家因此而成為更良善的國家的深層意義。也就是說,民主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毋寧是,在民主的基礎之下,國家各種權力的相互制衡、以及願意服膺、遵守各種權力之間相互制衡方式的「法治」觀念。
台灣現行的憲法是一部「四不像」憲法如前所述,行政權與立法權之間相互制衡的方式並非健全,在這種情況之下,如何落實「法治」的觀念?恐怕需求諸於當權者對憲政體制的尊重與對打造未來良善憲政秩序的善心,在修憲難如登天的困境下,透過不同的憲政危機,逐漸累積出台灣自有的憲政慣例。這不是單純地要求當權者將法治觀念放在心中而已,而是要求當權者有健全國家整體法治環境的道德上的勇氣。
總統大選與立法院選舉的結果同樣是在今年3月揭曉,不論總統或者國會,都各自代表國內最新的民意,沒有誰大過於誰的問題。因此現階段不論是覆議(憲法第57條、增修條文第3條)、解散立法院(增修條文第2條第2項)、不信任案(增修條文第2條第5項)等,都應該要謹慎為之,對制衡的權力保持戒慎恐懼,方為當權者應具備的美德。
從競選時便一路號稱<美德贏台灣>的賴清德與民進黨政府,為何縱容卓榮泰內閣對國會改革法案提出覆議?對於這個疑問,可以實際來看看憲法關於覆議的條文。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從上開條文規定可以看清這場覆議鬧劇的貓膩之處。首先,行政院須經總統之核可,才能將立院決議移請立法院覆議。因此即便卓榮泰大張旗鼓地列舉七大不可不覆議之罪,賴清德仍可審時度勢,看看輿論走向,決定是否核可。若輿論一面倒地認為藍白毀憲亂政,則予以核可;反之,若輿論認為國會改革有其必要,則不予核可,金孫依舊聖明。
其次,因為不論藍白,加上無黨籍,在立院席次雖超過1/2,但覆議之後,縱使立院覆議維持原案,內閣也只是接受該決議、照辦而已,效果遠遠不及憲法本文第57條所規定的,如果覆議維持原案內閣需進行總辭,來得嚴重。因此卓榮泰配合演出,職位仍可保安穩。
瞞者瞞不識,識者不相瞞。覆議這個與台灣現行憲政體制格格不入的手段,在卓榮泰提出的那一刻起,象徵著我們藉此形成憲政慣例的機會流失了,也表彰著<美德贏台灣>終究只是一首競選歌曲而已。覆議甚至將成為政黨惡鬥的工具之一,說不定會進一步出現「覆議常態化」的可怕政治僵局。
民主並不保證進步,打著民主反民主,台灣並沒有將這次的憲政危機化為轉機。於是最可笑的是那群不明就裡,在青島東路上吶喊「公民捍衛民主」、「重啟社會對話」、「拒絕中國干政」的激昂臉龐。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