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法律漫談/高虹安之惡(莊嘉宏)

凱米颱風剛離開台灣,新竹市長高虹安因在立委任內涉詐領助理費案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及偽造文書等罪便宣判了,高虹安遭法院判7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復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規定,高虹安的市長職務即刻停職,由副市長邱臣遠代理。

消息一出舉國譁然,諸如判太重、政治操作等陰謀論甚囂塵上,坊間甚至開始討論此案對2026年地方大選的影響。高虹安則對外表示即刻起退出民眾黨,針對一審判決則表示「我絕對會提出上訴」;高虹安並稱法官的宣判,和十多年來累積過無數個助理費案判決的主流穩定見解,有非常大的差異、前所未見云云。高虹安進一步說,她敬告想利用政治惡意操作,來攻擊市府運作的人「你們不會得逞」,市府團隊會依循穩健步伐賣力向前,不容許有任何狀況傷害到新竹市民。

這件事情讓筆者頗為感嘆,首先,根據113年7月26日發布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被告高虹安等人貪污案件新聞稿>,可知高虹安係浮報立法院公費助理之酬金及加班費,被法院認為罪證明確,因此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予以定罪。

而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有沒有看到,這一條的法定刑,本來就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直白地說,那些認為高虹安被判太重的說法,在白紙黑字的條文面前,便站不住腳。筆者甚至認為,法官下手已經算輕了。

當然,犯後態度、犯罪動機等等,可以做為法官在量刑時盡量從輕的依據,但從高虹安事後對外的說明,可以想見在審判中,她應該沒有認罪,更可能洋洋灑灑的以這是立法院行之多年的習慣,或者其他民意代表也有類似犯行卻遭輕判等作為答辯。說實在話,如果審理時高虹安真的採用這種答辯方向,只是會讓法官反感而已,犯後態度不佳、沒有悛悔之意,不管判決書用哪句話形容她,輕輕放下的機率都是不可能的。

仔細看前述台北地院的新聞稿中有一段「考量高虹安、陳奐宇、黃惠玟及王郁文等4人沒有前科、各自涉案情節(高虹安最重、黃惠玟次之,陳奐宇及王郁文較輕)以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本案之犯罪所得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上開判決結論欄所示之刑及褫奪公權。」可以佐證筆者前述的推論應該沒錯。有沒有看到,法官根本沒把她的犯後態度考量進去(或者是考量了因此判7年4個月)。直白地說,高虹安絲毫不認錯,法官即便有心維護也缺乏輕判的著力點。至於她列舉的其他民意代表的相類似案件,有心人不妨去調檔案出來看看,那些人是不是都認罪了…。

至於鬼扯到甚麼立法院多年來的習慣,這種答辯根本就在挑戰法官的忍耐極限。令筆者直接想起二戰後紐倫堡審判時,不乏納粹答辯自己是遵照國家的法令、長官的命令因此屠殺猶太人。這是法律哲學上有名的案例,並促成戰後自然法的復興運動。筆者在此不贅述,但簡單的說,你應該本於對正義的堅持,而拒絕服從錯誤的法律,如果明知那法律是有問題的,那你服從法律便等同犯罪。

與之相較,要求自己的助理高報薪資跟加班費,不管你拿去當作辦公室零用金,甚至拿去救災捐款,都是一種明知故犯的犯罪!!何況高虹安是台大優秀學生、也曾年薪千萬,她對於這件事是錯的,會比一般人更有能力知道才對!明知故犯又死不認錯,筆者認為這是她被判7年4個月的主要原因。

別在道聽塗說地說甚麼政治介入司法了,去看看法條或裁判書吧。筆者即便立場偏藍,但也不相信賴清德總統會幹下這種干預司法的骯髒事!台灣的政治人物需要百姓重新以高度的道德標準加以檢視,這種功夫必須從選民做起,人云亦云不求甚解的盲從輿論,只是讓那些反應機靈、嘴上功夫了得的政客,繼續騙吃騙喝而已。